1996-07-26發布 1996-08-01實施[word格式]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是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第三部分。本標準在以下內容有所改變:鑒于本名稱為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因此適用范圍擴展到任何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屬工業產生的固體廢物。本標準在項目上增加有機汞、總鉻、鋇及其化合物鑒別標準,并提高了鎳及其化合物的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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