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9發布 2009-08-01實施[pdf格式]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反應堆外加工、處理、操作、貯存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反應堆外加工、處理、操作、貯存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 本部分不適用于受控條件下組裝易裂變材料(例如受控條件下的次臨界和臨界實驗)的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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