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 50038-2005
2005-11-30發布 2006-03-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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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設計符合戰時及平時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依據現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屬于下列抗力級別范圍內的甲、乙類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區內的結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類單建掘開式人防工程設計。
1 防常規武器抗力級別5級和6級(以下分別簡稱為常5級和常6級);
2 防核武器抗力級別4級、4B級、5級、6級和6B級(以下分別簡稱為核4級、核4B級、核5級、核6級和核6B級)。
注:本規范中對“防空地下室”的各項要求和規定,除注明者外均適用于居住小區內的結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單建掘開式人防工程。
1.0.3 防空地下室設計必須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并應堅持人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在平面布置、結構選型、通風防潮、給水排水和供電照明等方面,應采取相應措施使其在確保戰備效益的前提下,充分發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