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13發布 2008-02-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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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目的、基本原則、依據、內容、方法、程序和報告編制等。
本標準適用于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