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5發布 2009-10-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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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減少和防止3.1定義的卡盤所造成危險的要求/或措施。與卡盤有關的主要危險見第4章。
本標準適用于卡盤的設計者、制造者、供貨方和進口方。
本標準還給出了制造者應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