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30發布 2010-06-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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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探測礦井內空氣中甲烷濃度的便攜式、可移動式和固定式的Ⅰ類(見第1部分的定義)探測器。因此,這些探測器或其部件可用于易產生瓦斯的煤礦,適用于本部分所包含探測器的要求和試驗方法見第1部分的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到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