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6發布 2010-02-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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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鈾礦地質勘查工作中輻射工作人員和公眾得劑量約束值、工作場所輻射防護、職業照射管理、環境保護和事故應急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鈾礦地質的生產、科研和教育部門,從事含天然放射性物質得其他地質部門也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到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