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30發布 2010-03-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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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6.0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和額定速度不大于0.63m/s的電力驅動強制式的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對于額定速度大于6.0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可參照本標準執行,不適用部分由制造商與客戶協商確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液壓電梯、雜物電梯和家用電梯。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到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