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30發布 2010-04-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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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平通風管道在標準火條件下的耐火性能試驗方法,用來檢驗通風管道承受外部火(管道A)和內部火(管道B)作用時的耐火性能。垂直管道的耐火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
a) 耐火性能取決于吊頂耐火性能的管道;
b) 帶檢修門的管道,除非將檢修門納入到管道中一起試驗;
c) 兩面或三面的管道;
d) 排煙管道;
e) 與墻或樓板連接的吊掛固定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到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