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2發布 2009-04-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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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固定式熱中子反應堆(如輕水、重水反應堆、氣冷堆)核電廠。
本標準主要針對核島廠房的消防設計,常規島和核電廠配套設施(BOP)的消防設計除執行本標準以外可參考、遵照國內相關設計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