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4發布 2010-12-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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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山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要求、工作場所監測和個人監測以及工作場所管理目標值。
本標準適用于錫礦山開采、選礦、冶煉等在其工作場所造成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及其字體所致職業照射的防護。其他伴生放射性礦山或選冶場所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