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6發布 2011-03-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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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具有消防監督職責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技術裝備的配備級別、類別、配備原則、配備要求和維護管理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具有消防監督職責的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技術裝備配備。具有法定消防監督職責的公安機關參照執行。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