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福建省安委會辦公室發出《轉發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做好重特大事故責任追究落實工作的通知》(閩安委辦〔2007〕58號),明確要求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
1、對2005年以來發生的較大以上事故(2006年6月1日以前為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檢查。
2、檢查的主要內容:檢查事故調查進展情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處罰,以及對責任人的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決定是否落實到位;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案件的起訴、立案、審理、服刑等情況,責任追究或刑事處罰不到位的,要說明原因。
3、對事故調查進展緩慢的案件,要限期調查結案,責任追究包括刑事責任追究要限期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不準壓案不辦,或在辦案中設置障礙。
4、對2005年以來的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決定和建議的落實情況,請于2008年1月11日前上報省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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