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實施。近期,秦淮區安監局專題學習了新修訂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在對照舊《辦法》逐條學習過程中,很多同志發現,以往在執法過程中用得不順手的條款,新《辦法》進行了調整;有些連《安全生產法》都沒有解釋的問題,新《辦法》有了清楚、具體的解釋。經過一上午的討論,全局同志均認為,新《辦法》從執法需要出發,在如下四個方面對原《辦法》作出了較大幅度的修訂。
一是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作為指導基層執法、嚴格執法程序的處罰辦法,新《辦法》在調查取證、完善執法文書及送達程序、重大行政處罰討論和備案等方面,做了相應調整,增加了相應條款。
二是適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特點。新辦法的出臺是在對基層執法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尤其針對派出機構執法權、行政處罰管轄權、隱患現場處置、隱患整改和復查等當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出現的新特點、新情況,做出了明確規定。
三是明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重點。針對生產經營單位單位責任制的落實、安全管理,突出企業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責任,對管理違法也要處罰。對于“三違”、“三超”等企業負責人應負有管理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除對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處罰外,還增加了對企業并處罰款的款項。
四是加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力度。新《辦法》加大了處罰力度,尤其是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僅對部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還增設了并處罰款的條款,增加了從重處罰情節的條件,解決了以往安全生產法律、行政規章執法偏軟的問題。
今后,秦淮區安監局將在深入學習和貫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基礎上,結合在全市開展的“權力陽光運行機制”,將新《辦法》納入網上執法,從而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賈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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