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提高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效能,更好地履行國家監察職責。2008年1月14日,吉林站根據2008年業務學習計劃,對國家安監總局15號令即新修訂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進行了專人輔導和集中學習討論。對照原《辦法》,對新修訂的《辦法》以下幾個問題進行了研討:
一、第六條規定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證、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超過期限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如何處理。
二、執法文書中責令改正監察指令,應根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改用責令立即排除。
三、第二十二條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大家一致認為這條規定解決了目前監察執法中程序倒置問題。
四、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但是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沒有記載違法證據的位置,下達的現場檢查筆錄是否可以作為違法證據。
通過學習討論,增強了監察員對新修訂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理解和把握,為監察執法時正確運用奠定了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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