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與企業的聯動。對在執法過程中排查出的企業安全隱患,督促企業落實專人限期加以整改,對重大隱患進行跟蹤服務,幫助企業解決整改過程中的問題和難點。同時,向重點礦山企業派駐安全協管員,通過加強與協管員的溝通聯系,了解企業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及時幫助解決,同時實現對企業的動態監控。
二是強化與鎮(街道、區)的聯動。充分發揮鎮(街道、區)安監人員熟悉本轄區企業安全狀況的優勢,找準執法檢查重點,通過對重點企業的的檢查,提高執法檢查的教育、帶動作用。通過互相配合,協同檢查,加強經驗交流,促使基層安監人員提高業務水平,也有助于改善基層的安全生產工作環境。
三是強化與企業主管部門的聯動。實行“整改指令函告”制,及時將企業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通報企業主管部門,要求抓好下屬企業的隱患整改督促工作,逐步形成多方督促企業落實隱患整改工作的合力。同時,幫助企業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動態,促進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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