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的資質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令22號)第六條規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杭州市上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通過浙江省衛生廳的審核,2005年9月2日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批準文號:浙衛職技字(2005)第004號。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委托方應提供的資料:
1.計劃批復文件 2.規劃紅線 3.方案或初步設計文本 4.衛生專篇(蓋章)5.全套施工圖 6.可行性報告 7.其他(如環評報告等)。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委托方應提供的資料:
1.項目試運行概況
a.項目概況
b.防護設施運行情況
c.衛生設施情況
d.衛生管理狀況
e.生產廠房各樓層設施布置圖
f.生產過程的物料、產品
g.生產工藝
h.生產設備
i.采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j.有關設計圖
k.有關職業衛生現場檢測資料
l.有關勞動者職業性健康檢查資料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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