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危險度評價法-安全措施
確定危險程度等級之后,就要在設備和組織管理等方面采取相應措施。
① 按評價等級采取的措施如表2所示。
No |
設 備 |
Ⅰ 級 |
Ⅱ 級 |
Ⅲ 級 | |
1 |
滅火設備和灑水設備 |
室外滅火用供水設施須能持續120分鐘。灑水和噴水設備能力也須維持上述要求。噴水量應能滿足有關規定要求。 停電時也能使用 |
室外滅火用供水設施須能持續120分鐘。適當設置噴水設備,其噴水量應能滿足有關規定要求。 停電時也能使用 |
室外滅火用供水設施須能持續120分鐘。適當設置噴水設備,其噴水量應能滿足有關規定要求。 但5點以下的不適用 | |
2 |
建筑物的耐火構造 |
使用或制造可燃物時,設備的支承部位的受熱應能支持2小時。貯有可燃物7×103L以上的建筑的應耐熱2小時以上。但裝有噴水設備,支柱為耐火結構者除外 |
使用或制造可燃物時,設備的支承部位的受熱應能支持1小時。貯有可燃物7×103L以上的建筑物應耐熱30分鐘以上。但裝有噴水設備,支柱為耐火結構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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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別的儀表和設備 |
發生火災時應采取防止可燃物逸出或逸出最少的方法,應采取防止反應器、塔槽等設備因異常反應而發生危險或使危險減到最小的方法。這些儀表設備應采取雙份或加強方式,儀表用空氣、電源能維持30分鐘,緊急停車回路為獨立電源 |
發生火災時應采取防止可燃物逸出或逸出最少的方法,應采取防止反應器、塔槽類設備因異常反應而發生危險或發生危險最少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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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廢設備、泄放設備、急冷設備 |
設置排放槽,火炬煙囪,排泄煙道,急冷設備等,放空閥采用遠距離操作方式 |
在使用可燃物的室內,要設置火災時能從建筑物排除可燃物或者保持安全 狀態的特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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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防止容器爆炸的設備 |
裝設特別儀表控制設備(調節閥設置自動防止故障或安全斷路送入惰性氣體閥等)或向容器內部 |
裝設特別儀表控制設備或用惰性氣體送入容器 |
設置消除火焰裝置及防止靜電措施 | |
6 |
遠距離操作 |
裝置遠距離操作和監視裝置 |
必要時裝設遠距離操作及監視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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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報警裝置 |
設置報警器和擴音器等,特別必要時可采用自動和聯動方式 |
設置緊急狀態報警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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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氣體檢測裝置 |
可燃性物質有泄漏可能時,設置可燃性氣體檢測器,必要時使其與緊急停車,消防裝置聯動 |
可燃物質有泄漏可能時,設置可燃性氣體檢測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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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沖擊波防護措施 |
為防止沖擊波破壞,消防用水主管和操作閥應隔離,埋設或設防爆墻,離波源應有30m遠 |
消防主管和操作閥應隔離,埋設或設防爆墻,離波源應有15m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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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排氣設施 |
設置煙、熱、可燃性氣體,粉塵等有害物質的排氣設施 |
設置煙、熱、可燃性氣體、粉塵等有害物質的排氣設施 |
設置煙、熱、可燃性氣體、粉塵等有害物質的排氣設施 | |
11 |
備用電源 |
以下設備應有備用電源,消防設備、冷卻水泵、備用照明、緊急停車裝置、氣體泄漏警報器、排毒設備、通訊設備 |
消防設備、備用照明、緊急停車裝置、氣體泄漏警報器、通訊設備應有備用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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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對設備采用的措施(由重要度分類所采取的安全對策)
② 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a. 人員的配備。化工裝置人員配備,不能采取隨勞動量增加而增加人員的方式,而是要以技術、經驗和知識等為基礎,編成小組,按人員配備表的內容進行配備,如表3所示。
項 目 |
第1級 |
第2級 |
第3級 |
人 員 |
配備足夠的人員,以便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在不同的地點進行工作 |
盡可能做到與第1級相同的配備 |
在緊急情況下,應對主要作業配備能保證增援人員 |
資 歷 |
須有法定資歷者,而且應配備2人以上,管理人員應多些 |
須有法定資歷者2人以上 |
須有法定資歷者,人員要足夠 |
表3 人員配備表
b. 教育訓練。為確保化工裝置的安全,須提高知識和判斷力,為此要確定指揮聯絡的體制,必須分工明確,要規定一定的教育訓練,在一定的期間內反復操作。在工作中應進行實際技術的訓練,以提高應變能力。
主要教育課程有:危險物品及化學反應的有關知識,化工設備的構造及使用方法的有關知識,化工設備操作及維修方法的有關知識,操作規程,事故示例,有關法令。在實際技能方面,要進行操作、維護檢修方法和緊急的操作方法教育。為取得實效,應研究適當的教育方法,要求記筆記并進行檢查。
c. 維修。須按照操作規程定期維修,并進行記錄和保存。對以前的維修記錄或操作時的事故記錄,也要充分利用。
維修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有:維修體制健全否,試運轉時有無操作規程,停止運轉時進行檢查否,有無緊急停車工程表,有否補修記錄,有無定期修理計劃表等等。
日本危險度評價法-用過去的事故情況進行再評價(五)
在安全措施以后,再根據設計內容參照過去同樣設備和裝置的事故情報進行再評價,如果有應改進的地方,再按照第四步重復進行討論。
關于危險程度為2、3級的裝置,在以上的評價終了之后,即可進行中間工廠或裝置的建設。
日本危險度評價法-用FTA和ETA進行評價(六)
危險程度為Ⅰ級的裝置,最好用事故樹及事件樹分析進行再評價。
如果通過評價后發現需要改進的地方,要對設計內容進行修正,然后才能進行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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