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主要職責為:
1、 負責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擬定有關政策及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技術標準。
2、 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全國安全生產工作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3、 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對設在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104號)規定執行。
4、 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受國務院委托對特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
5、 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殊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
6、 組織全國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7、 監督工礦商留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材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 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職業安全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組織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救護、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9、 擬定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范工作。
10、 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1、 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貿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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