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事故是永恒主題
說說生產安全事故
事故的分類
所謂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件,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斷。
根據國務院1991年10月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中的職工人身傷亡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在原勞動部辦公廳1993年9月印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中,將“輕傷事故”事故定義為“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將“重傷事故”定義為“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者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將“死亡事故”定義為“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將“重大死亡事故”定義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4年發布的《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 15236—94)中,重大死亡事故定義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義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國務院1989年3月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規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在勞動部1990年3月印發的關于對《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解釋中,將“特別重大事故”解釋為包括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等發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事故等。
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有關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的行政法規,擬對安全事故的分類作出統一的規定。
預防事故是永恒主題
人們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在室內、室外、井下、高空、高溫等不同的環境和場所中工作,使用不同的機器設備和工具,進行采掘、砌筑、提取、填充、切屑、沖壓、澆鑄、焊接、切割、裝配、爆破、駕駛、吊裝、監控……等不同的作業活動。而許多作業活動都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存在著某些可能會對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危險因素。至于那些在井下、高空、高溫等場所,接觸、使用易燃易爆、高壓、高速等高危設備及物品從事的高危作業,對從業人員和周圍環境構成的潛在危險,就更是不言而喻了。
如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各種潛在的危險因素缺乏充分的認識,或者雖有認識但沒有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這種潛在的危險就會顯現,造成諸如觸電、淹溺、灼燙、火災、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爆炸、中毒、窒息等導致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的生產安全事故,一些嚴重的惡性事故往往會釀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的慘劇,這類血的教訓,在國內外都不罕見。
人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可能停止,伴隨生產經營活動的危險也難以完全避免(事實上,大工業生產以來,生產中的危險因素還在增加),保證生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成為生產經營活動中永恒的主題。
從人類的生產活動的現實情況看,要想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完全避免生產安全事故還難以做到。但只要對安全生產有高度的重視、尊重科學、措施得當,事故是可以預防和大大減少的。從我國安全生產的現狀看,由于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經過各方面不懈的努力,從總體上看,近年來安全生產狀況有所好轉,但安全生產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嚴重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重大惡性生產安全事故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損害。
制定安全生產法,從法律制度上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確立保障安全生產的法定措施,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嚴格貫徹執行,其最根本的目的,還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繁榮,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
安全生產,是要在生產經營活動的過程中保證安全,不是單純為安全而安全,不能脫離生產經營活動講安全。保證生產安全,本身也是為了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這也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