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酒杯中“淹死”的人,比大海中淹死的人還多,這話一點也不假。自從世界上有了酒這樣神秘的液體之后,似乎它成了人們消愁助興的佳品,然而它也侵蝕著一些人的靈魂,侵蝕著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多少家庭就毀于這酒禍之中。
酒后行車事故多
逢年過節或紅白喜事,家人、親友常要歡聚一堂,少不了黃龍暢飲,此屬人之常情。但要適可而止,倘若飲酒過度,害人害己,后果不堪設想。有的人酒醉心明,借酒發瘋,常致行為出軌,危及社會安寧,酗酒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惡習,它不利于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常見有些駕駛員明知酒禍大,偏向酒海行,酒后開車,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屢見不鮮。在各地歷年交通事故調查中統計,汽車駕駛員酒后開車肇事,占有一定的比例。盡管交通法規早已明確規定“嚴禁酒后開車”,但并未引起有關人員的重視,因此各地時有發生。其主要原因是駕駛人員對酒后開車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思想麻痹;對于酒在人體中所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上的影響了解不夠,有關部門對酒后開車肇事的宣傳教育和處理不力等。
酒后駕車的危害
眾所周知,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酒精是有害于人體的一種麻醉劑。它能降低大腦的功能,會使腦神經失去控制而過度興奮,導致感情沖動。飲酒之后,酒精被胃壁和腸壁迅速吸收,溶解于血液中,通過血液循環流遍全身,滲透到各組織內部。酒中的酒精被人體吸收后,血液中酒精含量增高,人也就逐漸進入醉境。酒醉就是人的大腦究竟中毒,人的中樞神經系統,尤其是大腦產生了不良影響,使之不能進行正常的活動。感知模糊,對自己的言行失去控制、胡思亂語、坐立不安、步履踉蹌、昏昏沉沉失去知覺,不能支配自己的行為。重則可呼吸中樞麻痹而死亡。有的駕駛員飲用量少,雖然醉得不利害,但仍有頭暈眼花,反應遲緩之感,色彩感覺和觸覺低落,感覺能力降低,觸覺不靈、精神麻痹、情緒不穩;記憶力、注意力和思維判斷能力降低。而且受心理支配的動作反應就不妥當、不正確了,因此預防事故的能力降低。有的喝酒之后膽子更大,開快車、開斗氣車、強行超車;甚至有人誤把油門當作剎車來踩。如果這時勉強開車,就極易發生事故。為此,酒后開車也是駕駛人員職業道德所不允許的。
汽車在行駛中,駕駛員發現有危險情況,從視覺反應到動作(踩剎車),這中間需要有個時間過程,即為駕駛員瞬間反應。這個瞬間反應的迅速,取決于許多因素,其最重要的是駕駛員在注意程度,駕駛經驗,年齡及體力狀態等。一般來說,駕駛員平均瞬間反應時間一般為0.75秒。大家知道,駕駛員從視覺感到踩剎車過程,必須是在他的神智清醒時來完成。如果酒后開車,其反應瞬間延長比正常情況長1-2倍,這樣一來,對于車前險情,往往會處理不及時(或束手無策),容易造成車禍。因此酒后開車十分危險。
酒性發作不由人 酒后開車禍患深
個體中巴車駕駛員李某晚飯同朋友一起,在一家飯店相聚,席間他氣昂昂地多喝了點白酒,“英雄”顯本領,四兩半白酒下肚,喝得滿面通紅,語無倫次。但沒有忘記開夜車撈錢,便急忙告辭親友,跌跌撞撞地勉強回家開車拉客。駕車途中酒性發作,超速行駛,將路邊人行道上的一行人撞死,二人受傷,直至撞到高壓水泥桿才使車輛受阻停車,由此昏昏沉沉開車惹禍,“好漢”被判刑。該駕駛員雖受到嚴厲制裁,但無辜者已不會復生,傷者身上的傷痕將終生難消。可見只圖一時口福而釀成如此大禍,“杯中物”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
酒后駕車制裁法規及宣傳
為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世界上許多國家對酒后開車進行了較為嚴厲的處罰,甚至有的處以極刑。我國刑法第15條第三款也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在這時通常是只能減弱控制自己的行為,而不是完全喪失控制其行為的能力。因此,對于酒后駕車肇事,在判定事故責任時,對違者必須從嚴、加重其所負的責任,并嚴處重罰。
隨著交通事業的飛速發展,社會汽車保有量逐漸增長,交通安全工作越來越顯得十分重要。加強“嚴禁酒后開車”的宣傳教育工作形勢所迫。為了做好“嚴禁酒后開車”的宣傳,有關交通部門應當通過各種形式、各種場合、各種方法、深入持久地廣泛開展,使之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除此之外,對于酒后開車的駕駛員,不論情節輕重,通過各種強制性的行政手段嚴肅懲處,使之接受教育,避免重犯。
作為一名人民的汽車駕駛員,為了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了自己和他人家庭幸福,要嚴格遵守駕駛職業道德規范,絕對不能酒后開車。朋友,當你置身在盛宴歡樂之中,奉勸你“飲酒千萬要適量,佳釀良液莫貪杯”,還是少喝兩杯為好。尤其是汽車駕駛員本人,一定要使頭腦清醒,做到酒前三思,慎重舉杯,顧全大局,切切做到“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莫圖僥幸,莫疏忽大意,否則造成交通事故則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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