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乘快艇摔裂脊柱 法院判旅行社賠償10萬
【深圳商報訊】隨子女來深定居的王先生夫婦參加“新馬泰11日游”時,因快艇顛簸,王先生從座位上摔到甲板導致脊柱骨裂。王先生將組織該次行程的旅行社告上法庭。該案于昨日一審判決,旅行社需賠償王先生傷殘補助金9萬元,退回部分團費,并支付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0萬余元。
王先生快艇上摔傷
2003年2月22日,在子女的安排下,王先生攜妻子參加了一旅行社組織的“新馬泰11日游”,向旅行社交納團費6360元。2月25日上午8時,游客們從泰國芭堤雅乘快艇到格蘭島。快艇行駛途中,因快艇的顛簸,坐在快艇船頭的王先生從座位上被拋起并摔在甲板上。
事發后,旅行社委派的隨團領隊立即上岸將王先生送到當地醫院。經診斷,王先生為脊椎骨裂。隨后,王先生在當地醫院留醫治療。
王先生留醫治療期間,由其妻陪同護理。同年3月8日,王先生夫婦從泰國返回深圳,仍繼續治療。期間,王先生夫婦向旅行社要求賠償,但雙方協商未果,王先生夫婦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去年10月27日,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委員會出具驗傷報告,認定王先生的損傷屬九級傷殘。
旅行社:當時警示過游客
王先生夫婦訴請法院判令旅行社退回其旅游團費,并支付返深機票、醫療費、藥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約15萬余元。
王先生夫婦認為,旅行社組團旅游,在旅游期間有確保旅客安全的法定義務。當時導游在快艇上對游客說:“船頭好看風景。”他們便從后艙走到前艙,并坐在船頭設置的固定座位上。對自己的受傷,王先生認為自己沒有任何過錯。
開庭時,雙方對上述發生摔傷事實沒有異議。但旅行社認為,王先生明知船頭危險,且年齡已大,仍坐在船頭。而且導游也明確告知游客船頭有危險,但王先生不聽勸告,對其受傷負有不注意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旅行社將其送到醫院搶救,盡到了協助義務。旅行社認為,這是一次純粹的意外事故,旅行社沒有任何責任。同時認為王先生提出的營養費、護理費標準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旅行社應依法賠償
福田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夫婦與旅行社訂立的旅游合同,約定由原告交納資費,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包括聯系交通、安排行程等旅游服務。原、被告之間成立的合同,實際上是服務合同。兩原告在這一合同關系中,具有消費者的身份,其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如在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而被告則應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警示。
對導游是否警示過游客,雙方均出示了同團游客寫的證明材料以證明自己的說法是真實的。但由于證人均未到庭做證,法庭認為這些材料不能作為證據。
法院最后認為,王先生在接受旅行社提供的交通服務時,身體受到傷害,造成一定等級的傷殘,其有權依法向旅行社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殘疾賠償金等。
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旅行社向王先生夫婦返還旅游團費及服務小費共計4914元,賠償醫藥費2528.2元、護理費3044元、誤工費15000元、實際發生的傷殘用具費370元、傷殘補助金94625元。(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