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3·29”液氯泄漏事故
發生在京滬高速公路淮安段的“3·29”液氯泄漏特大事故,雖然已經畫上了一個句號,但一想起電視畫面中緊張而危險的救助場景,以及橫躺豎臥的致死家畜,心中的隱憂總是揮之不去。
經專家確認,這是一起由于使用報廢輪胎、嚴重超載、事發后肇事人逃逸,由交通事故導致的特大責任事故——原本核定載重15噸的槽罐車實際運載竟多達40.44噸,即使裝的不是液氯而是水,也絕不允許超載2.6倍之多。而一旦發生意外,液氯造成的嚴重危害,對于司機所在的山東省濟寧市科迪化學危險貨物運輸中心來說,應該是心知肚明的。畢竟,他們企業的名稱中就有“危險”二字。按照國家頒布的《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運輸化學危險品是絕對禁止超載的。況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其潛在危險性之大是不言而喻的。可令人不解的是,如此超重之車,竟裝著幾只早已報廢的輪胎,使事故成了一種必然,成了“事故難免論”的證據。然而痛定思痛,如果司機稍懂一點基本的職業常識,企業稍有一點起碼的社會責任,這輛滿身隱患的槽罐車就上不了路;29人就可幸免于難,1萬多名村民就不會有家難回,1700余萬元鈔票就不會轉瞬間化為烏有。
再者,如果司機和押運員在事發后能及時報警并采取緊急措施,其后果也不至于如此慘重。因為,面對危機,對別人負責,就是對自己負責。當這種責任感延伸開來,并體現于事故的防范與應急救助之中時,就可以成長為一種無比強大的精神與物質力量,讓災難在人類構筑的安全防線前一籌莫展。
但是,“3·29”特大責任事故發生后的一系列蹊蹺事,卻讓我們有理由對肇事人可怕的冷漠感到悲哀與憤慨。本是人命關天的大事,如果僅僅由于疏于管理,沒有履行監督和檢查職責,也未能及時糾正使用報廢輪胎和超載行為就能讓人信服的話,那么,生產和銷售肇事車所載液氯的山東沂州水泥集團化工公司沒有生產許可證,又該作何解釋?
安全責任重于泰山,須臾不可懈怠,這是人們常掛在嘴邊且大會小會反復強調的話題。但多發的事故隨時都在提醒我們:有關生產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標準、教育培訓、資質認定、執證上崗、監督檢查、行政問責等諸多環節,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因此,認真對待和研究對策就迫在眉睫。
按照以往的經驗,企圖隱瞞事故、逃避責任和處罰的現象,并非“3·29”特大事故責任人的首創。前些年,廣西“南丹礦難”發生之初,礦主和“縣太爺”們使的就是這一招;后來又聞山西運城富源煤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后,也以此法欺上瞞下。從上述事例可見,當前最難解決的問題,并不是技術與管理問題,而是搞技術行管理的人的道德觀、價值觀的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說,無論天災或人禍,最傷感的事,莫過于災禍臨頭之時人際間的關系冷漠、決策中的情感喪失、思想上的榮辱不辨以及行為上的茫然無措。
毫無疑問,“3.29”事故的教訓是多方面的。一是對化學危險品的特性及安全運輸常識,仍缺乏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教育,尤其對“液氯”、“瓦斯”等危險性物質的認識,往往是十分表象與粗淺的,甚至是片面的。因為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安全使用造福人,盲目蠻干禍及眾生。二是針對突發事件或緊急狀態,如何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已是當前迫切要解決的關鍵問題。畢竟,現代社會是高風險的社會,各種突發事件不僅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海嘯),還包括事故災難(如礦難、火災、交通事故),以及公共衛生事件(如SARS、禽流感)等。所以,建立并完善現代危機管理制度與對策,已成為現代世界各國政府最為關注和耗費人力、物力、精力最多的一個領域,同時也是體現一個國家危機管理能力與水平高低優劣的重要標志。有消息說,今年將起草一部旨在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狀態法》,不久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無疑在告訴我們,包括各種突發事件在內的天災人禍,將會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妥善的解決與處理。而用法治手段管理安全、應對危機、預防事故、減輕傷害、降低損失,必將對構建和諧社會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志存高遠,未雨綢繆。”反思“3.29”,警示刻心頭。對災禍的深刻反省與人生體驗,實際上是對生命的一種特殊關愛。因為,在人與災禍的“較量”中,惟有善待自己、關愛他人、尊重生命和熱愛生活的熾熱情懷,人類才會永遠是最后的“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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