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將于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的實施加強了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要求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