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管理和執業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經考核認定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炭行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與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一并統稱省級注冊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炭行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部門注冊管理機構)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負責本行業(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各部門和各地區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和管理應當分別接受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從事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等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以下統稱安全中介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聘用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六條 未經登記注冊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參加繼續教育,接受業務培訓并定期進行業績考核。
第二章 初始注冊
第七條 通過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經考核認定合格的人員,可以在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6個月內,向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申請初始注冊。
第八條 申請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書;
(三)聘用單位的意見;
(四)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狀況證明;
(五)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格的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聘用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將聘用單位意見書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一并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三)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
(四)國家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注冊證;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注冊證,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三)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十一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的有效期限為2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定期將核準初始注冊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續期注冊
第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申請續期注冊。
第十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申請續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續期注冊申請表;
(二)聘用單位的意見;
(三)履行職責期間的業績考核情況;
(四)繼續教育和培訓情況;
(五)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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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申請續期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格的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聘用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將聘用單位意見書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一并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三)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續期審核工作,并提出續期審核意見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
(四)國家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續期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辦理續期注冊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續期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注冊程序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5年6月1日開始受理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注冊申請。
凡通過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經2003年度考核認定合格,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般應在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6個月內經所聘用單位同意,申請初始注冊。
一、初始注冊的條件
通過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經認定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需注冊登記的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時間應不少于40學時。2005年初始注冊遵循有效、方便、經濟的原則,提供注冊前一年內不少于20學時的繼續教育證明,向《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申請初始注冊。
二、申請初始注冊應提交的材料
1.初始注冊申請表(可從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網站下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符合注冊條件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4.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3張;
6.申請前半年內由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狀況證明;
7.注冊前繼續教育證明;
8.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或審核材料。
三、初始注冊的程序
1.申請初始注冊的人員首先應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初始注冊申請表;
2.經聘用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將初始注冊申請表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3.各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初始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原件及其他注冊材料原件認真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4.各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初審合格人員的初始注冊申請表和匯總表上加蓋本機構的公章后,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注冊材料上報至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中心終審,終審合格后予以注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
對不符合初始注冊條件的人員,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未通過初審的原因。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中心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