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考函[2006]19號
關于2006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 2002〕87號)、《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13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06年度專業技 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 的通知》(國人廳發 〔 2005〕112號 )和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 《關于做好 2006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6號)精神,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現將2006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二)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且在 2002年底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兩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三)根據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 2005〕9號)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相應專業考試。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在資格審核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業務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相關業務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 2006年年底。
二、考試科目及時間安排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2006年9月9日 |
9∶00—11∶30 |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
14∶00—16∶30 |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 |
2006年9月10日 |
9∶00—11∶30 |
安全生產技術 |
14∶00—16∶30 |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