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廣西2011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桂人考函﹝2011﹞19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和保障社局人事考試機構、區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1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14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情況,現將2011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考試時間及科目
2011年9月3日 上午
09:00-11:30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下午
14:00-16:30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2011年9月4日 上午
09:00-11:30
安全生產技術
下午
14:00-16:30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13號)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三、報名時間及現場確認的相關說明
(一)報名方式
考試報名采用報考人員在廣西人事考試網上(www.gxpta.com.cn)報名和現場資格審核確認的方式進行。
(二)報名時間
全區網上報名時間為2011年4月18日至2011年5月19日。
(三)現場資格審核
1.區直單位現場資格審核時間:2011年5月16日至5月19日,地點:廣西人事考試報考大廳(南寧市金洲路33號、廣西人才大廈三樓)。資格審核確認業務辦理時間: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 — 17:00。
2.各市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原則上與區直單位的一致。現場資格審核截止時間不能推遲,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廣西人事考試中心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四)報考手續及提供相關材料
1.首次報考人員上網填寫《2011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同時上傳一寸當年正面免冠照片(具體操作按網上“照片上傳說明”進行)。網上打印的報名表須經所在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攜帶報名表、身份證、學歷證書(證件需提交原件和復印件),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及免試證明(網站:辦事指南欄目中的資料下載: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免試證明材料樣本)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等,到現場辦理確認和交費手續。
2.非首次報考人員上網填寫《2011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在表中只能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考試科目進行一次性修改,并按本人所報考科目進行網上繳納報考費且查詢“網上在線支付情況”為“已交費”時,即為完成報考手續,不需要再到現場辦理資格審核確認和繳費手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到現場確認及繳費的,須提供網上打印的報名表(由所在單位初審蓋章)和去年參加考試的準考證(或成績單)方能辦理。
3.報考人員對提交的報考資歷、學歷的真實性、有效性要負責。如提交虛假、無效資歷、學歷的,一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處理,輕者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情節嚴重者,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五)報考人員若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和繳費視為自動放棄報考,不再受理補報。
(六)打印準考證
已繳費的報考人員,請于2011年8月25日后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黑白、彩色均可。自貼照片無效)。
四、考試收費及票據的領取
(一)收費依據
按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桂價費〔2007〕522號文規定,報考人員繳納報名費每人次10元;考試費客觀題每人每科43元;主觀題每人每科47元。報名費10元留給各市報名點,作為組織報名費用,其余上繳廣西人事考試中心作為組織實施考試、閱卷及上繳國家試卷費用等。
(二)發票領取
1.現場辦理審核確認的考生,交完費后即可領取。
2.網上交費的考生于該考試報名繳費截止次日20天后到該考試開考當天止,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報名表到南寧市新竹路20號廣西區人事考試中心303室領取(所開票據均為事業性統一收據)。
3.各市報名點的領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三)上報材料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試機構務必于2011年5月底前將報考人員的匯總表(報考材料由各市封存備查)報廣西人事考試中心考務部,并與該部核準報考人數、科目數后,于6月底前上繳考試費用。
五、試題類型和注意事項
1.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客觀題)、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客觀題)、安全生產技術(客觀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主客觀混合混合題)4個科目。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2.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無聲無文本編輯存儲功能的計算器。
3.考試時必須攜帶本人法定身份證件和紙質準考證,兩證齊全,才允許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六、考場設置
本次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點設在南寧市,全區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寧應考。
七、成績管理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為考全科、免二科2個級別。參加考全科(4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免二科(考2科)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八、成績查詢與證書辦理
1.考試三個月后可在廣西人事考試網查詢成績,咨詢電話:5841400。
2.證書辦理具體時間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職業資格查詢”專欄公布為準。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 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窗口),咨詢電話:5595807。
九、考試大綱及考試用書
有關考試大綱、教材事宜請與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聯系。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西街17號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發行部
電話:010-64965024 64913859。
網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issue/index.aspx
十、咨詢電話
政策文件咨詢:5864453(區職改辦)
網上報名咨詢:5841400 5505211
資格審核咨詢:5566994 5505211
附件: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3年8月11日 國人部發﹝200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現將《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安全工程師英文譯稱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六條 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第十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受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機構。
第十五條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崗位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后,需要注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當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后,統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須及時向注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注冊:
(一)脫離安全工作崗位連續滿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受刑事處罰。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獨立法人單位執業。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定期公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四章 職 責
第二十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可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屬性辨識、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等崗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等范圍內執業。
第二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
(三)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停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四)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并簽署意見。
(五)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六)參與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工作中,如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注冊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注銷注冊、取消執業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承擔安全工程和安全生產管理業務的。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注冊安全工程師業務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與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或安全技術報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其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可視情況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申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或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在全國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并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并申請注冊執業。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兩部門共同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4個科目。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150分鐘。
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人事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由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核發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單位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培訓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回避制度。
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要依法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
一、申報條件
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中,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業績突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和法規,熱愛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或從事安全工程技術服務的崗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1995年及以后,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專業論文2篇,或有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專業的重要專著。
(四)連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滿5年,累計滿10年。
(五)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及法規方面知識考核合格。
二、認定組織
由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共同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可直接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單位的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經同級人事(職改)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軍隊系統的申報工作由總政治部干部部組織進行。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中央管理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對本部門(企業)的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經同級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表附后)。
2.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書、獲獎證書、本專業有代表性的論文或出版專著內容說明和首頁的復印件。
3.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及法規知識考核合格的證明和職業道德證明。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推薦的申報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的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五)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合格者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合格者名單報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理批準手續。
四、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國家對認定人員數額實行總量控制,實施考試后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門,各有關部門、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人事部門,總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總政干部部門,應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將審核合格人員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審核申報人員材料時,須審核原件;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材料時,可送復印件。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做好審核、申報工作。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立即停止該地區(部門)或單位當年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或已取得的資格。
(五)凡違反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行賄受賄行為者不得申報。
(六)各地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生產經營單位長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凡申請認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均須按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