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煤礦安全的最大威脅主要來自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煤礦安全違法行為。如果這些隱患和行為得不到及時排除和糾正,必將引發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過去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雖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防范作出了一些規定,但并沒有對其作出過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使得煤礦安全管理缺乏嚴格的法律規范。“隱患險于明火”。要從根本上防止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必須防患于未然,加強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因此,《特別規定》按照預防為主的原則,在總結大量煤礦生產事故教訓的基礎上,第一次明確了需要重點預防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應當糾正的違法行為。這就為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提供了法律依據。
《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明確列舉了15種必須排除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應當及時改正的嚴重違法行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規定》又從實際出發,將《特別規定》明確的15種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應當及時改正的嚴重違法行為具體化為60種。《特別規定》列舉的15種必須排除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應當及時改正的嚴重違法行為是: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