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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基礎知識

2009-05-19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基礎知識

第一節  安全生產立法意義和執法原則 (了解)

    一、安全生產立法的意義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隨著社會經濟活功日趨活躍和復雜,特別是經濟成分、組織形式日益多樣化,我國的安全生產問題越來越突出。安全生產狀況與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密切相關。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對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遏制重、特大事故,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保障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大而探遠的意義。    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安全生產領域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需要

    我國已經明確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將依法治國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促使我國的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制訂和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法律,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真正納入法制軌道,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是在安全生產領域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基礎工作。

    (二)是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需要

    為了適應安全生產形勢和管理的需要,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相繼建立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在全國形成了一個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體系。各級政府也都賦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各行業,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管的職能,各級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必須有法可依。因此要建立健全具有權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必須制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便依法監管。

    (三)是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

    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是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國在最近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以人為本就是指要從人的特點或實際出發,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體現人性,要考慮人情,要尊重人權,不能超人的發展階段,不能忽視人的需要”。安全生產工作的著眼點和落腳點主要是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即依法保護人的生命權,特別是從業人員的人身權利和人身安全有關的經濟權力。

    但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現階段社會生產力水平和安全生產水平比較低,安全生產法制尚不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保護方面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護會導致從業人員的生產勞動積極性受到挫傷,應有的權利受到損害。這與社會土義國家的本質不相容,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社會主義法制精神不相容。要真正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必須通過相應立法加以確認。

    (四)是預防和減少事故的需要

生產事故多發.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不夠明確,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一些地方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松弛等等是重要原因。要解決這些問題,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就必須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作業現場和安全設備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應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措施等加以規范,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

     (五)是制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的需要

    社會主義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過制裁違法犯罪來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對各類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縱容和姑息,就是對人民群眾的極大犯罪。對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責任加以約束,是當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癥結所在。所以,必須制定明確、具體、嚴厲的法律制度,充分運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的綜合功能,實現文明生產、安全生產。

    總之,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障社會穩,定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工作。

    二、安全生產執法的基本原則

    安全生產執法的原則從指行政執法主體在執法活動中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可以概括為以下方面:

    1.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執行法律的機關其權力來源于人民,所以在安全生產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辦事。不徇私情,不為利益所動搖,全心全意做好本職工作,體現廣大人民的根本意志。

    2.合法、公正、公開原則

    合法是指執法主體的設立和執法話動不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職能必須由法律授權并依據法律規定,執法主體內容、程序都必須合法。公正是指執法主體在執法活動中,特別是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行政管理時,必須做到適當、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觀、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與社會生活常理相一至。公開是指行政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包括:執法行為的標準、條件公開;執法行為的程序、手續公開;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公開。

    3.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對安全違法行為人的處罰,要堅持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出發僅僅是一種管理手段,其最終目的是使當事人認識其違法行為.通過懲戒達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從而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4.聯合執法的原則

    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既是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監督管理的部門的責任,又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務,在安全執法過程中,必須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聯合起來,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在重大問題上,要及時與當地政府進行協調,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沖突,為更好地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維護當地政府的聲譽盡到應有的責任。

    5依據事實、尊重科學的原則

    在安全生產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要以事實為依據,尊重科學,處罰要準確、合理,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給出正確的整改意見,協助企業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節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及范疇 (了解)

    一、目前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合性系統,從法律規范的形式和特點來講,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則,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分為以下五個門類:

    (一)憲法

    《憲法》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的最高層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

    (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

    1.基礎法

    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與它平行的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安全生產法》是綜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適用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

    2專門法律

    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路交通安全法》

    3相關法律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是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形式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

    (三)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批準公布的,是為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或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頒布的一系列具體規定,是我們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我國已頒布了多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

    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是指由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權制定的,是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以解決本地區某一特定的安全生產問題為目標,其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國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了《勞動保護條例》或《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了《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

    (五)部門安全生產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

    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國務院部門安全生產規章由有關部門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組成,從部門角度可劃分為:交通運輸業、化學工業、石油工業、機械工業、電子工業,冶金工業、電力工業、建筑業、建材工業、航空航天業、船舶工業、輕紡工業、煤炭工業、地質勘探工業、農村和鄉鎮工業、技術裝備與統計工作、安全評價與竣工驗收、勞動保護用品、培訓教育、事故調查與處理、職業危害、特種設備、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門等。部門安全生產規章作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在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覃一方面從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另一方面又從屬于地方法規,并且不能與他們相抵觸。

    (六)安全生產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是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和監督執法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安全生產標準大致分為設計規范類;安全生產設備,工具類;生產工藝安全衛生;防護用品類四類標準。

    (七)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安全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自1919年創立以來,一共通過了185個國際公約和為數較多的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統稱國際勞工標準,其中70%的公約和建議書涉及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我國政府為國際性安全生產工作已簽定了國際性公約。當我國安全生產法律與國際公約有不同時應優先采用國際公約的規定(除保留條件的條款外)。目前我國政府已批準的公約有23個,其中4個是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的。

    二、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范疇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比較復雜,它覆蓋整個安個生產領域,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可以從涵蓋內容不同分成8個類別,包括綜合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礦山類安全法律法規;危險物品類安全法律法規;建筑業安全法律法規;交通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公眾聚集場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際勞工安全衛生標準。

    1.綜合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綜合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指同時適用于礦山危險物品、建筑業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它對各行各業的安全生產行為都具有指導和規范作用,主導性的法律是《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類、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類、重大危險源監管類、安全中介管理類、安全檢測類、安全培訓考核類、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類、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類和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類通用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組成。

    2.礦山類安全法律法規

    礦山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的行業和部門上要包括: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石油、天然氣開采業。我國的礦山安全立法工作已取得了很大成績,先后頒布實施了《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相關部門先后頒布了一批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規章;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了《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礦山安全法律子體系。

    3.危險物品類安全法律法規

    在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經頒布實施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袋置放射防護條例》、《核材料管制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等法規。

    4.建筑業安全法律法規

    規范建筑業安全行為的法律有《安全生產法》、《建筑法》。行業規章一直沿用1956年頒布的《建筑安裝工程技術規程》和其他有關技術標準。我國已批準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建筑業安全和衛生公約》,可是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的建筑業安全法規

    5交通運輸安全法律法規

    交通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包括鐵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運輸行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生產法》原則上也適用于這些行業。目前,這些行業都有自己專門的法律法規。如鐵路運輸業有《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民航運輸業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適航條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此外民用航空運輸安全還執行國際公約和相關的規則;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海上交通運輸業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和《漁港水域交通安全條例》;內河交通運輸業有《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另外各交通運輸業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還制定了不少交通運輸安全方面的規章,標準等。

    6.公眾聚集場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規

    公眾聚集場所及消防安全生產法律所涉及的范圍主要是公眾聚集場所、娛樂場所、公共建筑設施、旅游設施、機關團體及其他場所的安全及消防工作。目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消防法》及與之相配套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規定》、《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等,這方面還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7.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其他類包括的內容是前面5個專業領域以外的行業安全管理規章,主要有石化、電力、機械、建材、造船、冶金、輕紡、軍工、商貿等行業規章。這些行業和部門都有一些規章和規程,但均未制定專門的安全行政法規,因此《安全生產法》是規范這些部門安全生產行為的主導性法律。

    8.國際勞工安全衛生標準

    在國際勞工公約中,我國政府批準的有23個,其中4個是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公約。當前,國際上將貿易與勞工標準掛鉤是發展趨勢,隨著我國加入WTO,參與世界貿易必須遵守國際通行的規則。我國的安全生產立法和監督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步與國際接軌。

第二章 安全生產法

第一節  總則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重點)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二、適用范圍 (重點)

    法律的適用范圍,即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法律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安全生產法》的時間效力是:“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三、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 (重點)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四、制定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主體 (了解)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二節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一、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重點)

    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的職責 (重點)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人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提供及人員的能力要求 (重點)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指的是生產經營單位內設的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作用是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種安全檢查活動,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各種事故隱患,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等,它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保證。《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首先對安全生產危險性較大的行業進行了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于危險性較小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是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是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則要根據其從業人員的規模來確定,因此,《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除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外,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還專門針對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提供做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能力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重點)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五、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重大生產事故時,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重點)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并及時準確上報。

第三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在《安全生產法》中規定了各類從業人員必須享有的、有關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的、  最基本的權利,并在《安全生產法》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從業人員安全生產  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一、從業人員的權利 (重點)

    《安全生產法》明確賦予了從業人員享有工傷保險和獲得傷亡賠償的權利,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從業人員享有對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從業人員享有批評檢控權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享有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二、從業人員的義務 (重點)

    對于從業人員的義務,《安全生產法》中規定了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義務,即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不安全因素報告的義務,即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了解)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體制作了具體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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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舉報制度 (重點)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除了主動進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外,建立舉報制度也是一種有效的監督方式。建立舉報制度,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來說,可以充分利用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及時、廣泛地掌握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情況、線索,發現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增加監督管理的力度。因此,安全生產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以使舉報監督制度化、法定化。在《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中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舉報制度進行了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對于社會監督,《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單位和個人對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報告權和舉報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對社會群體應行使的舉報權力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三、監察部門的職權 (重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屬于行政機關,其工作人員是國家公務員,因此,他們應當屬于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為了加強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監督,《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一條對監察部門的職權規定:“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職權 (重點)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所行使的職權。主要包括:進人生產經營單位檢查以及了解有關情況的職權;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理權;對事故隱患的處理權;對有關設施、設備、器材的處理權。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最終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不出或少出事故,從而保證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安全生產法》規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這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一項義務。

第五節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一、應急救援體系 (了解)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是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順利實施的組織保障,主要包括應急救援指揮系統、應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統、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系統、應急救援組織及經費保障。對于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二、應急救援組織建立的主體 (了解)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三、地方政府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 (了解)

    地方人民政府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四、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重點)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是: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五、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和要求 (重點)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六、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義務 (重點)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對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義務做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節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工作是關系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各級的安全生產責任,依照《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安全生產責任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了解)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現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指的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的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重點)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 (重點)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重點)

    在《安全生產法》中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性質不同和違法行為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等等,這些規定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幾項有效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如不遵守,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人,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的幾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以保證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在建設項目竣工投人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產和使用,這些都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期預防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履行警示告知義務。對于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對安全設備還必須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以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還應當做好記錄。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這是保證從業人員的安全所必需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人使用。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如果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將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場所的條件及違法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于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和員工宿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即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該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在同一座建筑物內的員工宿舍分開,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使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出口符合緊急疏散的需要,設置明顯的標志;將堵塞的出口騰空,將封閉的出口打開等。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如果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糾正違法行為,不采取改正措施,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直到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及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開始生產經營活動。

    5.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管理的規定及進行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如果生產經營單位沒有經過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而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將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根據違法所得的數額,處以一定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還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這些都是法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危險物品的管理及進行危險作業時應當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對于不依法執行這些措施的,《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將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如果違反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承包、承租時,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就是對安全生產不負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7.兩個以上生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作業未簽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有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各方應當簽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以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并應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簽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目的是為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如果各方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就可能因為責任不明而出現疏漏,甚至因此釀成安全事故.各方依法簽定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大家都按照協議的約定去履行各自的職責,才有利于保證同一作業區內的生產安全.如果違反這一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8.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負的責任的協議,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負的責任。這是針對當前在采礦業、建筑業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強迫勞動者與其訂立“生死合同”,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只給受害者或者家屬很有限的補償,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對此作了禁止性的規定,是對從業人員的勞動安全合法性的法律保障。生產經營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該協議無效,并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9.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是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有若干規定,如果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對于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應當給予進一步的處罰,即予以關閉;并同時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10.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節  中介組織機構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和第六十二條對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作了明確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做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一、中介組織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了解)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具體包括: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專門從事安全評價的部門、固定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主管安全評價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經歷,并已取得了安全評價人員注冊資格;具有10名以上注冊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5年以上安全生產工作經歷的安全評價人員;聘有與申報業務相關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注冊安全評價人員及技術專家;能夠獨立完成安全評價中主要職業危險、有害因素的調查分析和主要職業危險、危害程度的預測,對技術文件有分析審核能力并能獨立編寫安全評價報告;申請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應具有能夠獨立完成對現場進行檢測、分析的儀器設備。

    二、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法律責任 (重點)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組織機構,接受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委托,進行相應的安全評介、認證、檢測、檢驗等技術服務工作,并對其做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如果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就要對其違法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撤銷資格,構成犯罪的,就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中介組織機構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重點)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三章 相關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了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分為以下幾種:

    1.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行為的規定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由于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該罪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即不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二是經單位職工或有關部門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三是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3.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的犯罪行為的規定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關于消防責任事故的犯罪行為的規定I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應承擔的刑事  (重點)

    1.關于玩忽職守犯罪和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規定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關于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規定

    行政執法人員拘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重點)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就是一種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就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一、立法依據 (了解)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該法的立法依據是:“為了規范行政懲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 (了解)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 (了解)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了解)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所應具備的條件包括: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五、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 (了解)

    《行政處罰法》的管轄分為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地域管轄是指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行政處罰的適用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原則 (了解)

    1.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對行政處罰適用的當事人條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條件等做了規定。

    對于行政處罰的責任年齡,該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這也是行政處罰原則之一即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說明行政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應當把處罰的手段與教育的手段結合起來,保障法律的實施,防止違法和犯罪,維護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

    對于行政處罰的責任能力,《行政處罰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對于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該法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么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對行政處罰與刑罰合并適用的情況,該法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原則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權利 (重點)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包括:

    (l)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2)當事人對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

    八、行政處罰的程序 (了解)

    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時,明確規定了三種不同行政處罰的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簡易程序是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的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對簡易程序做了詳細規定。

    一般程序是除可以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通過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處罰法》的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對一般程序做了詳細規定。

    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行政處罰法》的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做了規定。

    九、行政處罰的執行 (了解)

    《行政處罰法》的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四條對行政處罰的執行做了規定。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做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對行政處罰收繳罰款做了詳細規定;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規定了當事人不能履行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可以采取的措施。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重點)

    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二條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主體不同,分為8種責任: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法律責任;行政處罰不使用或使用非法單據罰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違法自行收繳罰款,財政部門違法返還罰款或拍賣款項行為的法律責任;非法處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以及利用職務便利,牟取非法個人利益行為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使用或損毀扣押的財物行為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行為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為違法牟取本單位私利,以罰代刑,包庇縱容違法行為應追究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玩忽職守,因不作為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立法目的 (了解)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勞動過程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具體規定 (重點)

    《勞動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條至八十八條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各級工會在監督檢查時所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作了規定。由于政府機構改革,原由勞動行政部門履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職能劃歸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那么對勞動過程中有關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時,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勞動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在《勞動法》中還規定了工會和個人對勞動過程中的監督權利。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三、勞動過程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具體規定 (重點)

    《勞動法》第六章是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2)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

    (3)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依據 (了解)

    《職業病防治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職業病范圍  (了解)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 (了解)

    第五條對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四、職業病前期預防 (了解)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對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做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關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及對其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的規定;關于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的規定;關于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制度的規定;關于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審查制度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制度的規定;關于從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認證及職責的規定;關于國家對從事特殊職業危害作業管理的規定。

    五、勞動過程中職業病的防護與管理 (了解)

    《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所應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和勞動者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依法享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工會在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監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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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了解)

    1.職業病診斷機構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2.職業病診斷要考慮的因素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3.職業病的報告制度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做出處理。

    4.職業病病人的保障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關于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的待遇問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病人。”

    七、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重點)

    根據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進行了相關調整,原由衛生部承擔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現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在對職業病的防治進行監督檢查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就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行使監督管理的職權。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應付的法律責任 (重點)

    建設單位和用人單位如果違反本法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責令停建、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  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  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  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  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  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對職業衛生進行監督檢查時,負有監督檢查職責的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要依法履行其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二)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三)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行為。若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了解)

    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

    二、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 (了解)

    對于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根據((礦山安全法》的第七條規定,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

    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國家規定經過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除此之外,礦山設計的一些項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具體是: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供電系統;提升、運輸系統;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目。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要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組織竣工驗收;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人生產。

    三、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 (重點)

    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施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并且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在開采的過程中,礦山企業要對作業場所的有毒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對一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礦山企業要采取預防措施,包括: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塵爆炸;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四、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重點)

    礦山企業進行安全管理,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  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  作,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  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在發現危害安全的行為時,正確地行使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礦山安全法》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對礦山企業的工會所應行使  的監督權利進行了明確規定:工會參與礦山安全管理,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  工作進行監督,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  中存在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  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對于教育培訓,《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二十七條還對礦長和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進行了規定。

    第三十一條對礦山的急救組織和設備進行了明確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對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第三十二條也明確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五、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 (重點)

    《礦山安全法》中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在行使監督管理時的職責。由于機構調整,對礦山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工作,目前都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來負責。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照《安全生產法》和《礦山安全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職責,主要包括: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六、礦山事故處理 (重點)

    《礦山安全法》規定:“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由于政府機構調整,目前煤礦企業發生的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向地方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報告,非煤礦山企業發生的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向地方安全生產監察管理部門報告;重特大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

    對于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重點)

    根據國家“三定”方案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礦山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這些違法的行為包括: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對于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后,方可恢復生產。

    對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任規定: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  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人生產的,由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有關部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已經投人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的,由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產  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了相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  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總則 (了解)

    1.消防法的立法目的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2.消防工作貫徹的方針原則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3.消防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體制

    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了消防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機構:“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二、火災預防 (重點)

    《消防法》第八條規定了城市建設中的火災預防工作: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人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對于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合設置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關于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施工、設計變更和建筑工程的驗收,《消防法》第十條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

    關于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防火要求的規定如下: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履行以

    職責外,在第十六條還規定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重點部位魏定,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對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報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備案,并且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對于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個人,《消防法》第十七條規定,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并且規定: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對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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