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山安全的監督
1.礦山安全監督的部門
2.礦山安全監督部門的職責 7項監督職責:
(1)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3)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4)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5)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6)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二)礦山安全的管理
1.礦山安全管理的部門
不論機構如何變化,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就應當履行《礦山安全法》規定的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管理職責。
2.礦山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6項管理職責(多):
(1)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3)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4)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5)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