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1.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衛生醫療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因素。
2.職業病保障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
《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后,國務院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作出了調整,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調整后的職責分工,履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
(一)衛生部門的職責
(1)擬定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
(2)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4)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