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職業危害與職業病管理
第二節職業危害評價與管理
大綱要求:
第二節職業危害評價與管理
一、了解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的依據;
二、了解有害作業分級評價的內容;
三、了解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相關內容。
本講大綱變化情況:
1、 刪除:熟悉作業環境的監測方法。
2、 新增:了解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相關內容。
本講要點:
1、 職業危害評價
2、 有害作業分級評價
3、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內容講解:
第二節職業危害評價與管理
職業危害評價包括對職業危害因素的識別評價及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評價是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的基礎。
一、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中,規定了330種化學有害因素、47種生產性粉塵、1種生物類有害因素、8類物質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在使用職業接觸限值時,首先應明確以下術語的含義:
1.接觸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
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機體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響的容許接觸水平;瘜W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可分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最高容許濃度和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3類。
2.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r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 h工作日的平均容許接觸水平。
3.最高容許濃度(Maximum.Allowable Concentralion。MAC)
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4.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I。)
指一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 min時間加權平均的容許接觸水平。
5.工作場所(Workplace)。
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全部地點。
6.工作地點(Work Site)。
指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過程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點。
在使用職業接觸限值時,還必須注意:
1.在評價工作場所的污染或個人接觸狀況時,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測定方法和有關采樣規范進行檢測,在無上述規定時,也可用國內外公認的測定方法,使其全面反映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污染狀況,并正確運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最高容許濃度或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作出恰當的評價。
2.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應用。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樣品,按8 h工作日內各個接
觸持續時間與其相應濃度的乘積之和除以8,得出8 h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YWA)。應用個體采樣器采樣所得到的濃度值,主要適用于評價個人接觸狀況;工作場所的定點采樣(區域采樣),主要適用于工作環境衛生狀況的評價。
時間加權平均濃度可按式(6.1)計算,工作時間不足8 h者,仍以8 h計:
E=(CaTa+CbTb+…+CnTn.)/8 (6.1)
式中E------8小時工作日接觸有毒物質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mg/m3;
8——一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h;
CaCb------Ta..Tb……Tn時間段接觸的相應濃度,mg/m。;
TaTb-------Ca.Cb……Cn濃度下的相應接觸持續時間,h。
如:乙酸乙酯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為200 mg/m3。,勞動者接觸狀況為:300 mg/m3 濃度,接觸2 h;200 mg/m3。濃度,接觸2 h;180 mg/m3。濃度,接觸2 h;不接觸,2 h。按式(6.1)計算:
El_(2×300+2×200+2×180+2×0).mg/m3÷8=170 mg/m3
結果<200 mg/m3,未超過該物質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3.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的應用
該職業接觸限值旨在防止勞動者接觸過高的波動濃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響,要求在監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同時,對濃度變化較大的工作地點,進行監測評價(一般采集接觸15 min的空氣樣品;接觸時間短于15 min時,以15 min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計算);該職業接觸限值是與8 h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相配套的一種短時間接觸限值,必須符合制定的接觸限值或推算出的接觸限值。當評價該限值時,即使當日的8 h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符合要求時,仍不應超過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
4.最高容許濃度的應用
該職業接觸限值是對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強和(或)危害性較大的有毒物質而制定的最高容許接觸限值。應根據不同工種和操作地點采集有代表性的空氣樣品。該職業接觸限值要求,工作場所中有毒物質的濃度必須控制在最高容許濃度以下,而不容許超過此限值。
5.對于標以(皮)字的有毒物質,應積極防止皮膚污染。某些化學物質(如有機磷化合物、三硝基甲苯等)在工作場所中經皮膚吸收是重要的侵入途徑,應采用個人防護措施,防止皮膚的污染。
6.對粉塵制定了總粉塵、呼吸性粉塵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耶№)和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c—STEL)兩種接觸限值,應盡量測定呼吸性粉塵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進行評價,尚不具備測定呼吸性粉塵條件時,可測定總粉塵濃度進行評價。
7.當工作場所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有毒物質時,若缺乏聯合作用資料,應測定各自物質的濃度,并分別按各個物質的職業接觸限值進行評價。
8.當兩種或兩種以上有毒物質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統或具有相同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或已知這些物質可產生相加作用時,則應按式6.2計算結果,進行評價:
C1/L1+C2/L2+……Cn/Ln (6.2)
式中c1,C2…C!鱾物質所測得的濃度;
L1 L2.Ln——各個物質相應的容許濃度限值。
當計算值≤l時,表示未超過接觸限值,符合衛生要求;反之,當計算值>1時,表示超過接觸限值,不符合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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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害作業分級評價
有害作業分級評價是對環境接觸水平與影響危害產生的主要接觸條件進行的綜合評價,目的是對有害作業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有效地采取預防措施,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
決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人體健康影響的主要有接觸水平與接觸時間。評價某一具體作業場所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時,在一定接觸水平下,接觸時間是最主要的依據。但實際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存在多樣性、變動性及作業人員接觸的間斷性等復雜情況;不同種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性質和對人體作用的特點也不相同,因此在評價時除接觸時間外,還應考慮其他因素,并根據衛生標準的改變、職業衛生技術的發展,不斷探索切合實際的科學分級評價方法。
目前用于作業場所有害作業分級評價的主要標準有:GB5044—19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l2331—1990《有毒作業分級》、GB5817—1986《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GB/T3869—199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T4200—1997《高溫作業分級》、GB/T14440一1993《低溫作業分級》、GB/T14439一1993《冷水作業分級》、LD80—1995《噪聲作業分級》。
生產性毒物是作業場所種類繁多、接觸廣泛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生產性毒物的職業接觸方式有呼吸道吸入、經口食入、經皮膚吸收,以呼吸道吸人為主。
(一)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發病狀況、慢性中毒患病狀況、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許濃度等6項指標為基礎的定級標準。分級依據6項指標綜合分析,以多數指標的歸屬定出危害程度的級別。對某些特殊毒物,則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級別。接觸多種毒物時,以產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級別為準。
標準中還對我國接觸的56種常見毒物的危害程度進行了分級和行業舉例。
GB5044.一19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將職業性接觸毒物按表6—1將其毒性劃分為四級:
(二)有毒作業分級
GBl2331—1990《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有毒作業危害程度分級評價的依據是生產性毒物危害程度級別、實地記錄的接觸生產性毒物的勞動時間和工作地點、生產性毒物濃度的超標倍數,通過計算有毒作業分級指數,確定有毒作業分級級別。
當作業場所空氣中存在多種生產性毒物時,分別進行分級評價,以最嚴重的級別定級,同時標明其他毒物的危害級別。
該標準在計算有毒物質超標倍數時,采用的是最高容許濃度,在GBZ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中,多數有毒物質的衛生標準限值以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規定,因此本標準規定的分級只適用于接觸規定了最高容許濃度的有毒物質作業的分級。
1.指數計算分級法
1)有毒作業危害程度級別權數D
根據表6一l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依據表6—2,確定毒物危害程度級別權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