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職業危害因素作用于人體的強度與時間超過一定的限度時,人體不能代償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質性病理的改變,從而出現相應的臨床癥狀,影響勞動能力,這類疾病通稱為職業病。一般被認定為職業病,應具備下列三個條件:該疾病應與工作場所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密切有關;所接觸的有害因素的劑量(濃度或強度)無論過去或現在,都足可導致疾病的發生;必須區別職業性與非職業性病因所起的作用,而前者的可能性必須大于后者。
醫學上所稱的職業病是泛指職業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而在立法的意義上,職業病卻具有一定的范圍,即凡由國家政府主管部問明文規定的職業病,統稱為法定職業病。我國規定的法定的職業病患者,一經確診后,在治療和休養期間以及醫療后被確定為殘疾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均應按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勞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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