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1.1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規范職業健康監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對生產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治理的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及職業病診斷治療的管理要點、方法和內容。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屬各單位及其全體員工。
3總則
3.1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公司總經理對公司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生產單位行政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領導在任職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對生產作業環境中的有害因素進行治理,使其達到國家勞動衛生標準。
3.2技術部和各生產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引進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規定;在推廣新技術、采用新工藝、購置新設備和使用新材料(簡稱“四新”)時,保證勞動衛生條件達到國家有關標準。
4職責
4.1生產管理部是職業病預防的主管部門,負責制訂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負責委托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按規定做出報告;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2吉林大學第四醫院負責組織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上崗)前體檢、定期體檢和離崗時體檢,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4.3各生產車間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負責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勞動衛生培訓,指導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5職業病危害告知與教育
5.1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應當在醒目處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2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處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告知產生有害因素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5.3綜合管理部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
5.4各職能部室、各車間應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培訓。
6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治理
6.1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產品工程部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向生產安全部提交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對可能產生的有害因素強度(濃度)及對工人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并制訂切實可行的防護措施。
6.2治理項目的設計應本著投資小見效快的原則,盡可能采用成熟、先進的治理技術和方法;對于投資較大的治理項目,各單位主要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對項目的可行性認真分析研究,設計方案確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計劃,并上報生產安全部。
6.3嚴禁生產單位將有害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形式交給沒有防護設施的企業。
7作業環境管理
7.1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代表點由生產管理部配合政府職業病防治部門共同確定或定期修訂。生產管理部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定點清單》,各車間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代表點處明示該點的名稱、濃度標準、濃度實測值等內容。
7.2生產管理部統一編制“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計劃”,委托政府職業病防治部門進行作業環境監測,根據監測結果作出衛生學評價。生產安全部將評價與監測結果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臺帳》。
7.3各車間對監測超標的職業危害因素作業區應進行治理,對于因設備或工藝存在的困難或尚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
7.4作業環境中必須保證操作區域有充足的照明,車間設備布局、物料堆放、車間通道以及生產區域的地面狀況應滿足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
7.5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區。
7.6各車間應加強對作業現場的管理,積極推行“5S”(整理、整頓、清潔、清掃、素養)現場改善活動。
8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管理
8.1各車間必須建立《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表》,每年11月底前填報《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體檢計劃申報表》上報至生產管理部。生產管理部審核后下達年度體檢計劃,衛生所依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職業性健康體檢,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
8.2職業性健康體檢類別包括從事接觸有害因素作業人員的上崗前體檢、在崗期間的定期體檢、離崗時體檢及應急性體檢。
8.3各車間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有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8.4對在職業性健康體檢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及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8.5在職業病普查中發現的可疑病人,體檢單位應及時通知各車間和衛生所,衛生所會同生產安全部根據病人的職業危害接觸史、現場勞動衛生資料、病人的臨床表現和化驗檢查結果等綜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診斷,再安排其到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
9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
9.1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職業病診斷者,須經車間同意,并到衛生所申請診斷職業病的正式報告和相關資料,到生產安全部辦理有關手續。
9.2已被確診為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者,在治療后被確認不能從事原工種的員工,由人力資源部在兩個月內將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者,必須在半年之內將其調離。
9.3職業病人的門診治療,應由專職醫生開具處方,并經衛生所領導審批后再到定點醫藥機構取藥、報銷。
9.4需立即搶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職業病人,可在附近國家定點的職業病醫療機構診治,報銷醫療費用時須持有病歷、診斷書和用藥清單等有關資料,經衛生所認定,領導審批后給予報銷。
9.5列入工傷統籌的職業病人,醫療費用按照工傷統籌有關程序辦理,未列入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執行,醫療費用在勞動保險費中支付。
9.6職業病人患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不享受職業病醫療費用待遇。
9.7生產管理部按照《職業病例登記表》建立職業病例登記臺帳,定期進行統計和分析。
10考核
10.1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生產管理部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經濟責任制考核或停產整頓等處罰。
1)勞動保護設施停止使用或運轉狀況極差,致使有害物質濃度嚴重超過國家標準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2)任意拆除勞動保護設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嚴重者;
3)不按計劃實施安措項目、挪用安措經費者;
4)建設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5)將有害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形式轉給沒有勞動保護設施的企業者;
6)強令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作業者;
7)不接受監測或隱瞞職業危害真實情況者;
8)不按規定對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者;
9)拒付工人健康檢查和有害作業點監測費用者。
10.2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職業危害的肇事責任者及其單位領導,要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10.3對在有害環境治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司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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