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類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其含義是什么?
答:《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主要指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傷亡事故和職業病調查處理制度。
什么是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
答: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勞動部勞部辦發[1994]289號通知,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是指關于消除、限制或預防勞動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保障設備、生產正常運行而制定的統一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分三級,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對勞動者進行哪些安全教育?
答:安全教育可以促使勞動者充分認識安全工作的重要意義,提高其執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自覺性,也是提高勞動者技術素質的一個組成部分。
安全教育根據有關法規內容主要包括:
1.對新工人實行“三級”安全教育。所謂“三級”,即入廠教育、車間教育、班組教育。入廠教育即新工人到廠后由勞動工資或人事部門及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安排,由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才準分配到車間(隊);車間教育即由車間(隊)主任(隊長)或主管安全的負責人負責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準分配到班組,班組教育即由班組長或班安全員負責,進行實際操作安全技術教育。
2.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對入廠的新工人除了進行“三級”教育外,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是指他所從事的工作極易發生傷亡事故,不僅危害本人,而且還會危害他人安全的作業人員,如電工、起重 工、焊接、車輛駕駛、爆破等作業人員。對特種作業人員不僅要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還必須取得安全合格證后,方能獨立工作。
3.新崗位、新技術的教育,采用新的生產方法,添設新的技術設備、制造新產品或調換工人工作時,必須對工人進行新崗位和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
4.要經常對工人進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衛生法規制度的教育。
5.對各級行政、技術管理干部的教育,對此主要是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和工作經驗教訓的教育。什么是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及其國家規定的標準?
答:“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主要是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勞動衛生方面的設施和生產性輔助設施(如:女工衛生室、更衣室、飲水設施等)。“國家規定的標準”主要是指勞動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一系列技術標準。(勞動部勞部發[1994]289號)如何理解用人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答: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即:《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及一些國家標準,如:《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等,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這主要包括工作場所和生產設備。工作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噪聲、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報警裝置、通訊裝置、安全標志等。對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設施,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企業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等,必須經過安全評價認可,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方可投入運行,企業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經政府有關部門安全認證合格的防護用品。(勞動部勞部發[1994]289號)什么叫勞動防護用品?
答:勞動防護用品是指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人身安全與健康的防御性裝備。勞動防護用品按照防護部位有以下幾大類:
(1)頭部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工作帽;
(2)眼睛防護用品。如各種防護眼鏡等;
(3)耳部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4)面部防護用品。如防護面罩;
(5)呼吸道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自救器等;
(6)手部防護用品。如手套、指套;
(7)足部防護用品。如防砸鞋、隔熱鞋、絕緣鞋、導電鞋等;
(8)體部防護用品。如工作服、背帶褲、雨衣、防寒服等;
(9)其他防護用品。如安全帶、安全繩(索)等。哪些工種國家規定勞動者需要經過專門培訓并獲得特種作業資格?
答:根據原勞動部勞部發[1994]289號文“特種作業”指對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有十類:1.電工作業;2.鍋爐司爐;3.壓力容器操作;4.起重機械作業;5.爆破作業;6.金屬焊接(氣割)作業;7.煤礦井下瓦斯檢驗;8.機動車輛駕駛;9.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10.建筑登高架設作業。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和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勞動部勞安發字[1991]31號,對特種作業的范圍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條件,培訓考核、發證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特種作業資格”是指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之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過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由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他是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一種。安全操作規程主要包括哪些?
答:安全操作規程主要包括:國務院《工人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作安全技術規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即原所稱謂的“三大規程”。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除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外,法律還賦予勞動者什么權利?
答:根據《勞動法》第56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蘇勞護[1993]1號)規定,企業發生傷亡事故,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和包性應當立即直接報告或逐級報告至企業負責人。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件,報至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公安、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工會、衛生部門等。輕傷事故調查,由企業組織有關方面調查,擬訂改進措施;重傷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業內部人員,還需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工會等有關人員參加調查;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公安、檢察院和工會組織調查;死亡二人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公安、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調查。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公安、監察、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調查。事故處理結案,由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或主管部門根據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建議,寫出《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批準結案。二、職業病及工傷界定
什么叫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或工作過程中由于某種勞動的性質或者特殊的勞動環境而引起的疾病。通常指在工業生產中由于機械性刺激、化學藥品刺激等原因引起的疾病。即由于人體受粉塵、毒物、噪聲、高溫等影響,造成人的某些器官發生病變,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職業病包括哪些?
答:職業病種類頒發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凡符合以下規定均為職業病:
1.職業中毒
(1)根據衛生部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5)鈹病;(6)鉈及其化合物中毒;(7)釩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氫);(10)砷化氫中毒;(11)氯氣中毒;(12)二氧化硫中毒;(13)光氣中毒;(14)氨中毒;(15)氮氧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二硫化碳中毒;(18)硫化氫中毒;(19)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20)工業性氟病;(21)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22)四乙基鉛中毒;(23)有機錫中毒;(24)羰基鎳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二甲苯中毒;(28)正已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烯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38)三硝基甲苯中毒;(39)甲醇中毒;(40)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基酯類農藥中毒;(44)丙烯酰胺中毒;(45)有機磷農藥中毒;(46)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47)殺蟲脒中毒;(48)溴甲烷中毒;(49)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50)根據《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與處理原則》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病;(51)根據《職業性急性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
2.塵肺
(1)矽肺;(2)煤工塵肺;(3)石墨塵肺;(4)炭黑塵肺;(5)石棉肺;(6)滑石塵肺;(7)水泥塵肺;(8)云母塵肺;(9)陶工塵肺;(10)鋁塵肺;(11)電焊工塵肺;(12)鑄工塵肺。
3.物理因素職業病
(1)中暑;(2)減壓病;(3)高原病;(4)航空病;(5)局部振動病;(6)放射性疾病;a.急性外照放射病;b.慢性外照射放射病;c.內照射放射病;d.放射性皮膚燒傷。
4.職業性傳染病
(1)炭疽;(2)森林腦炎;(3)布氏桿菌病。
5.職業性皮膚病
(1)接觸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電光性皮炎;(4)黑變病;(5)痤瘡;(6)潰瘍;(7)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6.職業性眼病
(1)化學性眼部燒傷;(2)電光性皮炎;(3)職業性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
7.職業性耳、鼻、喉病
(1)噪聲聾;(2)鉻鼻病。
8.職業性腫瘤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2)聯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膚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爐工人肺癌;(8)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
9.其他職業病
(1)化學灼傷;(2)金屬煙熱;(3)職業性哮喘;(4)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5)棉塵病;(6)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7)牙酸蝕病。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職業病怎么辦?
答: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論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崗位,應在確定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檢查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如職業病健康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后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以享受職業病待遇。(衛生部、勞人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發生問題,可以作工傷處理?
答:根據一九六四年四月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勞動保險問題解答》,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1.工人、職員在下列情況下發生了問題,有可靠證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者執行臨時工作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3)從事與企業工作上有關的研究、發明、創造或者技術改進的工作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4)在企業的工作區域內工作時,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5)在生產或者工作中因為所從事的工作性質而造成的職業性疾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規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殘廢或者死亡。
(6)集體乘坐本單位的車去開會、聽報告或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包括支援農業),所乘坐的車,出了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7)企業以臨時工棚作職工集體宿舍,質量很壞,沒有及時修理,工棚倒塌,職工負傷致殘或被壓死者。
2.工人、職員在下列情況下發生問題,有可靠證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處理:
(1)因公出差或者因為調動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應負責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公出差期間,由于執行緊急任務而死亡者。
(2)因在工作中受傷而當時并未感覺,事后傷害處發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職員因為工作而負傷,終結以后,不論調到任何企業,舊傷復發或者因為舊傷復發導致成殘廢或者死亡。
(4)因緊急任務加班加點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臨時在工作地點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負傷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的。
(5)革命軍人在作戰中負傷,或由于在戰爭的艱苦環境中造成的嚴重疾病(有可靠的組織證明),轉入企業工作后,因舊病傷復發造成殘廢或者死亡。
(6)在各種政治運動和日常工作中,堅持原則,向敵對分子或各種錯誤現象進行斗爭的職工,被壞人謀害負傷、致殘或者死亡者。
(7)因嚴重的醫療責任事故而使病傷惡化或者導致殘廢、死亡,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實者。
(8)在本單位集體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應負的責任者。
(9)職工參加本企業所組織的(不包括車間一級)各種體育活動比賽、勞衛制測驗或者正式代表本企業參加上級機關舉辦的各種體育運動比賽時負傷、殘廢或死亡者。
(10)企業領導指派或組織職工參觀各種展覽會、政治性活動,造成負傷、死亡而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者。因職工本人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由于工作造成傷亡可否算工傷?
答:根據原勞動部勞辦發[1996]28號文件規定,對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包括因工隨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殺行為。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可否算工傷?
答:根據原勞動部勞辦發[1996]28號文規定,由于司機是特殊工種,職業危險性較大,所以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屬無責任或少部分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工傷。 職工在工作時間發病可否作工傷處理?
答: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4]177號復函給山西省勞動廳《關于高血壓病人在特殊工種現場犯病是否可比照工傷處理的請示》說,高血壓病為一種常見病, 發病原因及發病時間很難確定,現行政策也沒有按工傷處理的規定。我們認為,即使在工作現場、工作時間內發病,也不應作工傷處理,而應按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處理。工人因搬運重物,被壓傷吐血,算不算因工負傷?
答:根據一九六四年四月《勞動保險解答》(江蘇省總工會生活部):如果有可靠證明,并經醫生檢查證實,可以算因工負傷。 職工騎自行車上下班,途中因自己不慎被汽車軋傷,可否算因工負傷?
答:根據一九六四年四月《勞動保險解答》,此情況不能算因工負傷。某職工患有高血壓病,在工作中突然因腦溢血死亡,算因工死亡還是算疾病死亡?
答:根據一九六四年四月《勞動保險解答》和原勞動部勞辦發[1994]177號文件規定,應算因病死亡可非因工死亡。在工作時間生急性病(如霍亂、盲腸炎等)死亡,是否算因工?
答:根據一九六四年四月《勞動保險解答》不能算因工。工人上下班坐公共汽車,汽車翻了,負傷死亡,如何處理?
答:根據一九六四年四月《勞動保險解答》,按非因工負傷和死亡的待遇處理。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問題可否比照工傷處理?
答:根據原勞動部勞辦發[1993]90號函規定,離退休人員在原單位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不能比照工傷處理,生活困難,可由企業酌情處理。三、女工勞動保護
什么是女工勞動保護?
答:女工勞動保護是根據婦女生理特點對其中的勞動者所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也就是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衛生的特殊保護措施。女工勞動保護方面應執行哪些文件規定?
答:主要執行:1998年7月國務院令第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省人民政府令《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蘇政發[1998]24號)和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號),以及女工勞動保護方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執行什么規定?
答:根據省政府蘇政了[1989]24號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至二天。
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給予公假一天。對女職工的婚前保健有哪些措施?
答:衛生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86]衛婦字長7號文件規定,婚前保健:對欲婚前健康及指導;對有過二次以上自然的宣傳教育及咨詢,并進行婚前健康及指導;對有過二次以上自然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對女職工孕期有哪些規定?
答:《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定: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引起流產、早產的作業的女職工、經醫療單位證明,應暫時調做其它工作或酌情減輕其工作量。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其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工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工間休息一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其工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對女職工的產假是怎樣規定的?女職工流產應休息多長時間?
答:女職工的產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假十五天。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二十至三十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產假四十二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九十天。
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一至二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蘇政辦發[1989]24)對女職工的哺乳期內有哪些規定?
答: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建立有專人管理的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待設施。
1.女職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應設女職工衛生室;女職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單位,應設置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流動或分散工作的單位,可發單人自用沖洗用具。
2.有五名以上哺乳嬰兒的單位應設哺乳室。
3.有二十名以上幼兒單位應設托兒所。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否執行?
答:應執行《規定》。《規定》中的“企業”系指我國境內國有、集體企業、中外合資、使用、獨資企業、鄉鎮企業,農村聯戶企業,私營企業和城鎮街道企業等。
(本條及其以下3條系勞動部勞安字[1989]1號文件規定)軍隊系統的單位是否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行政性法規,軍隊系統的單位可參照執行。單位實行承包或租賃后,單位領導人應否執行女工勞動保護規定?
答:單位實行承包可租憑只是經營形式的改變,單位領導人仍應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如何理解“礦井下作業”?
答:礦井下作業系指常年在礦山井下從事各種勞動,不包括臨時性的工作,如醫務人員下礦井進行治療和搶救等。
(本條及以下十條均自勞安字[1989]1號)什么是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答:是指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極》(BG3869-83)中規定第Ⅲ、Ⅳ級的體力勞動強度。體力勞動強度的大小是以勞動強度指數來衡量的。勞動強度指數是由該工種的平均勞動時間率、平均能量代謝率兩個因素構成的。勞動強度指數越大,體力勞動強度也越大。反之,體力勞動強度小。標準中規定:勞動強度指數小于15,體力勞動強度為Ⅰ級;大于15小于20,為Ⅱ級;大于20小于50,為Ⅲ級;大于50,為Ⅳ級。若需了解其工種勞動強度的大小,可請當地勞動部門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實際測量和計算。什么是夜班勞動?如何理解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答:夜班勞動系指在當日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從事勞動或工作。
一般都應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于女職工比較集中的企業,不安排從事夜班勞動確有困難的,請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暫時放寬執行,但要在短時間內積極創造條件實施本規定要求。如何理解“孕婦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答:為了保證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的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如何理解產前休假十五天的規定?
答:女職工產假九十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十五天,產后假七十五天。所謂產前假十五天,系指預產期十五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休產假能否提前或者推后?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是否能延長寒暑假?
答:國家規定產假九十天,是為了能保證產婦恢復身體健康。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能否延長寒暑假的時間,能否延長寒暑假的時間,則由主管部門確定。哺乳期滿,有的嬰兒身體特別虛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適當延長哺乳期?
答:根據勞動部勞動安字[1989]1號規定:女職工哺乳期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國家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勞動部勞安字[1990]1號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礦山井下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國家對女職工待孕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原勞動部勞安字[1990]2號規定,待孕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鉛、汞、鎘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Ⅲ、Ⅳ級的作業。國家對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勞安字[1990]2號規定,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鎘、銨、砷、氯化物、氮氧化、一氧經碳、二硫化碳、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及拖拉機加強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劉、下蹲的作業,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國家對乳母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勞安字[1990]2號規定,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上條規定中第1、5項的作業;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 、甲醇、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四、未成年工勞動保護
什么叫未成年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護?
答: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良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工作包括哪些范圍?
答:禁止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范圍主要是: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森林代木、歸楞及流放作業,凡在墜落高速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高度進行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良成長有影響的作業。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
8.礦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中接觸放射性及守林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業;
17.鍋爐司爐。未成年工有某種疾病或某些缺陷(非殘疾型)時,作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的勞動包括哪些范圍?
答:根據勞動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未成年工有某種疾病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1.《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2.《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處作業;
3.《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4.《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5.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何為“未成年工有某種疾病或某些缺陷(非殘疾型)”?
答: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一種以上情況者:
1.心血管系統
(1)先天性心臟病;
(2)克山病;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2.呼吸系統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氣管哮喘;
(2)呼吸以上氣管炎或氣管炎或支氣哮喘;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感染者。
3.消化系統
(1)各類肝火;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道疝。
4.泌尿系統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泌感染。
5.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6.精神神經系統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郁或狂暴。
7.肌肉、骨骼運動系統
(1)身向和體重低于同齡人標準;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8.其它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炎;
(3)血吸蟲病;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為什么國家對未成年工予以特殊保護?
答:未成年勞動者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過渡,過重的長時間的或過度緊張的勞動、不良的工作環境、不適的勞動工種或勞動崗位,都會對其身體健康和學習生活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對他們必須實行特殊保護。國家對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護措施?
答: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
1.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1)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2)工作滿一年;
(3)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2.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3.未成年工的作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1)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2)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定安排的勞動范圍。
(3)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表》上崗。
(4)《未成年工登記表》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4.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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