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管理,規范職業健康檢查,做出科學、客觀、真實、準確、公正的檢查結果,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制定本工作程序。
2.范圍
適用于經湖南省衛生廳批準的接觸粉塵、毒物、物理因素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
3.職責
3.1職業病防治醫師受理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申請的職業健康檢查。
3.2檢查醫師按照《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和《職業病診斷國家標準》的要求確定檢查項目,開具《檢查項目申請單》。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檢查,提供客觀、真實的檢查結果,并對檢查結果負責。
3.3主檢醫師將各項檢查結果進行匯總、分析、審查,作出檢查結論及處理意見。
3.4當主檢醫師對檢查結果進行分析,不能做出明確診斷時,由中心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相關成員集體討論后,做出檢查結論。
3.5職業病防治醫師將《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報告》、《職業健康檢查表》或《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送達勞動者的用人單位。
4.程序
4.1體檢準備
4.1.1申請檢查單位編好花名冊,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工種(注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名稱)。
4.1.2以每個申請單位進行統一編號,申請檢查項目,申請單包括:單位、名稱、編號、姓名、性別、年齡、檢查內容。
4.2檢查階段
4.2.1受檢者根據申請檢查項目逐項檢查,在用人單位無專人負責帶隊時,要求受檢者貼照片或出示身份證,以查驗是否與檢查者相符。
4.2.2體檢表的各項內容及各項檢查結果用醫學術語客觀、真實、規范的描述或記錄。檢查醫生簽名,注明檢查日期。
4.3健康評價階段
4.3.1主檢醫生負責收集、整理受檢者的所有檢查、檢測結果報告,根據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臨床癥狀、體征、影像、實驗、功能檢查結果,按照《職業病診斷國家標準》綜合分析判斷,作出檢查結論及處理意見。如對某項檢查結果有質疑時,要求相應的檢查醫師復查;當主檢醫師不能對檢查結果做出明確診斷時,應將資料匯總交質量管理科,由質量管理科組織中心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相關成員進行集體診斷后,再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4.3.2用人單位集體申請體檢,由主檢醫師編制《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報告》,主檢醫生簽名,注明日期。
4.3.3質量內審員、簽發人對《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報告》全面審核簽名后→交質量管理科審核、打印→主檢醫生校對后簽名→質量管理科打印正本(一式三份)→主檢醫生、內審員、簽發人簽名→質量管理科蓋章→交用人單位二份,科室一份。
4.3.4就業前體檢和個人申請職業性體檢者,主檢醫生作出檢查結論及處理意見并進行登記,再交質量管理科審核、蓋章。
4.3.5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
4.4體檢資料的管理
4.4.1用人單位集體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表》交用人單位保存,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4.2勞動者個人申請體檢者,《職業健康檢查表》交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保存。
4.4.3發現職業禁忌癥、疑似職業病病人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并書面報告市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禁忌癥由質量管理科出具《建議調離通知書》,一份交用人單位,一份交衛生行政部門。
5.相關文件
5.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5.2《職業病診斷國家標準》
5.3《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
5.4《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6.質量記錄
6.1“檢查項目申請單”
6.2“職業健康檢查表”
6.3“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6.4“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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