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頒布實施以后,與其相應的規章、規范及標準也相繼出臺。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GBZ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于2002年6月1日實施至今已近2年,由于職業衛生標準體系由過去的最高容許濃度(MAC)轉變為職業接觸限值(STEL和TWA),與其配套的檢測方法和儀器設備相對滯后,造成了目前在標準應用和結果判定上不一致的混亂現象。為了統一職業衛生標準在執行過程中的不同理解和做法,保證檢測結果的科學、公正、客觀和準確,在此,我們就職業衛生標準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與同仁探討。
1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和檢測
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是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要環節。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中毒事故處理等工作時,首先要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主要通過文獻調研和職業衛生凋查,從原輔材料、生產過程和生產工藝人手,結合作業人員的經驗和反應來進行識別,因此它是定性的、廣泛的、全面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是對已識別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定量測定,它是有選擇的、有重點的。在很多時候,被識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因含量很低或囿于我們檢測方法的靈敏度而未檢出,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中對于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程度的判定是按定性判定原則,因此往往引起業主單位或被檢測單位的異
議和不滿。如何把定性和定量有機地結合起來作為判定職業病危害程度的依據,值得認真探討。
2 個體采樣的代表性
個體采樣測定TWA的方法具有直接、簡便等優點。一般測定對象的多少是根據崗位人數來定,崗位人數少于4人,測定對象為2人,崗位人數4~6人,測定對象3人,崗位人數大于6人,測定對象選4人。但由于作業人員在操作時隨意性大,1個作業崗位2個被測對象同一工作日測定的TWA和1個被測對象不同工作日測定的TWA差別較大,有時個別被測對象出于個人目的故意增大或減少 A。作為檢測人員,對于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和準確性很難把握。因此,個體采樣測定TWA的代表性和可靠性值得商討,如何保證結果的真實、可靠是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
3 區域采樣估算接觸水平
區域采樣測定仍不失為一種有效、實用的監測方法,它既可以反映工作環境的污染水平,又可以估算作業人員的接觸水平,它彌補了TWA測定儀器滯后的缺點,目前仍為各地廣泛使用。用區域采樣估算接觸水平需要解決3個問題:測定地點;測定頻次;工作時間寫實。
3.1 測定地點 根據工作過程、接觸方式和污染水平將每個崗位的作業范圍劃分為幾個采樣區域。同一采樣區域被測定因素的濃度應基本相同。在每個采樣區域內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工作班內毒物濃度最高、持續時間最長的工作地點作為采樣點。
3.2 測定頻次 由于職業活動的不同,有害物質逸散到工作場所空氣中的方式有幾種情況。若職業活動過程是連續性的,有害物質均勻地不斷地逸散到工作場所空氣中,造成空氣中毒物的濃度幾乎保持穩定不變,每個采樣區域可以在工作日內任意時段采集1~2個樣品,若職業活動是間斷性的或周期性變化的,每個采樣區域應在工作日內的不同時段各采集1~2個樣品,若職業活動隨意性大,1個工作日內逸散到空氣中有害物質的變化是隨機的,每個采樣區域在1個工作日內應采集3個以上樣品。
3.3 工作時間寫實 要使區域采樣結果能反映起初的接觸水平,工作時間寫實非常重要。工作時間寫實通常采用跟班記錄的方法,但其并不一定能客觀地寫實工作時間,因為在實際工作中不可能一一對應的跟班;即使做到了,由于寫實對象的隨意性,寫實的時間也不一定可靠。因此,還必須結合對崗位作業人員、管理人員和操作規程的調查了解,才能保證工作時間寫實的真實可靠。
4 技術規范與職業衛生標準
與過去職業衛生標準相銜接的技術規范如GB5748—85因職業衛生標準體系的改變,相互之問產生了矛盾GBZ2—2002工作場所職業接觸限值中對于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的規定為:1個工作日內,任何1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mln時間加權平均的容許接觸水平。因此短時間接觸濃度的測定要求樣的時間均為15rain,而GBZ5748—85對采樣時間的要求是根據濾膜增重而定的,可能是5rain,也可能是30rain,2個標準互有矛盾。顯然對于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而言,不應是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而應是高容許濃度。
5 結果評價
利用GBZ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判斷被檢測的職業有害因素是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時有幾個問題值得探討。首先TWA的測定是采用個體采用的方法,選取同工種(崗位)中數名作業者測定1~3個工作日。由于被測定者具有能動性和隨意性,同一被測定對象不同測定日期測定的TWA可能不同,不同的被測定對象同一工作日測定的TWA也可能不同。我們判斷這個工種(崗位)的職業接觸水平時是取其均值還是取最高值沒有定論。其次短時間接觸濃度測定應該是測定濃度最高時15rain的濃度均值。目前都是采用定點測定15rain的平均濃度,但并不是連續每15rain采集一個樣品,而僅僅憑我們現場調查和感覺來判斷它什么時候濃度最高,因此很多時候我們測定短時間接觸濃度并不是濃度最高的15rain的濃度均值。最后,GBZ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題本身存在歧義,職業接觸限值是對職業接觸者而言,是針對人的,對工作場所來說不應是職業接觸限值,而應該是容許濃度。當我們使用GBZ2—2002來評價作業者的職業接觸水平時,沒有考慮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即使濃度相當高,只要采取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都能達到標準要求。長此下去用人單位根本就不會重視技術的進步、工藝的改進、衛生防護設施的建設和工作環境的改善。而且,作業人員如果采取了個人防護措施,其接觸水平如何評價沒有制定標準。要切實保護勞動人員的身心健康,就既要有職業接觸限值標準,也應該有工作環境的容許濃度標準。
總之,由于職業接觸情況、接觸方式多種多樣,職業衛生標準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具體問題,需要廣大職業衛生工作者不斷探討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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