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危險廢物認定鑒別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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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危險廢物認定鑒別有關問題的請示》(深環[2000]6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屬危險廢物。據此,某類廢物雖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若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其具有危險特性,也屬危險廢物。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分為兩類,一類不需要鑒別,另一類需要依據標準進一步鑒別。
對前一類不需要鑒別的廢物,即按危險廢物管理。對需要進一步鑒別的廢物,如經鑒別其危險特性高于鑒別標準的,應按危險廢物管理;低于鑒別標準的,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三、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制定和完善需要一個過程。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需要進行鑒別,但其鑒別標準尚未頒布的廢物,暫按危險廢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