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污染第一案未獲賠 法院判被告停止用照明燈
2009-06-16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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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一位飽受強燈光直射的上海市民,在上海市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標準正式實施的第二天,就以家中受到光污染為由,將一“肇事”的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對方停止和排除光污染的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
陸先生居住在浦東區博山東路,對面就是上海永達中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銷售中心(以下稱永達公司)。據陸先生介紹,永達公司的汽車銷售展廳每天晚上19時到次日早上5時,一直開著強烈的太陽燈,刺眼的燈光射入屋內,嚴重影響了他的夜間正常休息。他曾多次同對方協商,但都不歡而散,最終都因無法可依而沒有結果,光污染的問題困擾了他兩年之久。
2004年9月1日,上海乃至全國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標準《城市環境裝飾照明規范》(以下稱《規范》)正式實施。《規范》中明確規定,外溢燈光不可射入居民窗戶,干擾居民休息。陸先生以此為據,把永達公司告上了法庭。
隨后不久,法院對這一案件做出一審判決,責令永達公司停止使用對這位市民一家造成光污染侵害的3盞雙頭照明路燈;鑒于原告不能證明光污染對其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數額,故駁回了其索賠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