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近日通過《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首次允許排污權有償轉讓,這為河南省實施排污權的有償轉讓提供了法律依據。
《條例》對排污權有償轉讓做出了規定,在保障水環境質量達到功能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推行有償轉讓。
《條例》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保險形式抵御水環境污染風險,這就意味著污染單位和個人要辦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于排污單位的事故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人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
《條例》規定,對超過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區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這一區域內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涉水建設項目的“區域限批”和排污單位限批制度,對強化環境準入,從源頭上控制新建高污染、高耗能項目,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