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懷疑得了職業病怎么辦?
1、懷疑患病后,可到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體檢。
2、如懷疑為職業病應當向當地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3、申請診斷時,應當提供相關職業史、體檢證明、工作場所檢測報告等資料。
4、診斷后,應當向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索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5、若對診斷結果有異議,應在30日內向作出診斷的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
6、鑒定后仍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鑒定為最終鑒定。
二、診斷為職業病后怎么辦?
1、首先應到職業病防治機構進行治療。
2、經治療后仍殘留有殘疾者應當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及賠償待遇。
3、傷、病殘仍未完全恢復者,可以繼續到醫療機構治療和康復。
三、職業病患者依情況不同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康復費
4、殘疾用具費 5、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 6、生活護理補助費
7、一次性傷殘補助費 8、死亡補助金 9、傷殘津貼
10、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四、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須如何依法處理?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該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診斷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看報告。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安慰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勞動者能否自由選擇到任一地區的醫療衛生機構作職業病診斷?
根據《中華人民國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章第39、40條規定,勞動者能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兩地作職業病診斷,一般不可到第三地去做職業病診斷。根據第45條規定,當勞動者對診斷有異議時,有權逐級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六、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時,如何依法申請鑒定?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時,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有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七、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要向職業病診斷、鑒定人員提供需要的有關資料
有。該法第48條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