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享有那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答: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二、哪些行業一般存在職業衛生危害,職業衛生危害都有哪些種類?
答:存在職業病的行業有:化學工業、化學纖維制造業、膠黏劑制造與應用、塑料制品業、橡膠制品業、礦山開采業、冶煉工業、煉焦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電子工業、機械制造工業、建筑裝飾材料業、木材制造業、家具制造業、造紙工業、印刷工業、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食品加工業等。
根據職業病的病因、病變部位和臨床特征,我國于2002年4月18日新頒布了《職業病名單》,該名單將職業病分為10大類共115種,包括:
1、塵肺13種(矽肺、煤工塵肺、水泥塵肺、鋁塵肺、電焊工塵肺等);
2、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放射性皮膚病、放射性腫瘤、放射性骨損傷等);
3、職業中毒56種(金屬與類金屬中毒、刺激性氣體中毒、窒息性氣體中毒、有機溶劑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職業病5種(中暑、減壓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動病、炭疽、森林腦炎、布氏桿菌病);
5、職業性傳染病3種;
6、職業性皮膚病8種;
7、職業性眼病3種(化學性眼部灼傷、電光性眼炎、職業性白內障);
8、職業性耳鼻喉疾病3種(噪聲聾、鉻鼻病、牙酸蝕病);
9、職業性腫瘤8種;
10、其他職業病5種。
三、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有哪些責任和義務?
答: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是用人單位,預防和控制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是用人單位應當且必須履行的義務,應成為用人單位的自律行為。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具體責任和義務有:
1、保障勞動者健康;
2、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
3、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4、報告義務(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危害事故報告,職業病報告);
5、向勞動者提供合格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6、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
7、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8、不轉移職業危害;
9、職業病危害告知;
10、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教育;
11、對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12、給予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法律規定的待遇;
13、職業危害事故處理;
14、對特殊勞動者給予職業衛生保護;
15、如實向勞動者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16、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