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崗前健康檢查的目的是發現職業禁忌證,分清責任。其內容是在勞動者上崗前,根據勞動者擬從事工種和工作崗位,分析該工種和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即靶器官、靶組織和生物敏感指標,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根據檢查結果,評價勞動者是否適合從事該工種作業。如有血液病、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肝或腎器質性疾病者就不能從事接觸鉛作業。
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目的是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其內容是根據勞動者所在工種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規律,對靶器官、靶組織的危害性和生物敏感指標等,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對該工種或崗位的勞動者每隔1~2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記錄其健康變化,評價勞動者的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危害因素有關,判斷勞動者是否適合繼續從事該工種作業。如果接觸粉塵的勞動者肺部x線檢查發現結節、條索狀或點片狀陰影,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發現聽力損傷,那么就要考慮是不是由于職業危害因素所引起的,是不是職業病人。如果是,則應當給予調離原崗位、治療、康復等處理,同時還要對作業場所進行整改。許多職業危害因素與勞動者的健康損害具有劑量效應關系,如發現勞動者出現與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首先必須調離原崗位,以避免加重健康損害。同時,還應進行妥善安置,這包括調換工種和崗位、醫學觀察、診斷、治療和療養等一系列措施。
離崗健康檢查目的是了解工人離崗時健康狀況,分清健康損害責任。其內容是根據勞動者所從事工種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規律,對靶器官、靶組織的危害性和生物敏感指標等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根據檢查結果,評價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危害因素有關。另外,有些職業危害因素的健康危害效應是遠期的,這類職業危害因素對人體的損害是緩慢的,人體的病理改變也是緩慢的,其健康損害后果出現較晚,甚至在勞動者離開該作業環境10~30年以后才出現。如粉塵作業與塵肺,放射工作人員與白血病、腫瘤,苯與再生障礙性貧血、腫瘤等等。因此,需要對接觸這些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后的醫學觀察。
基于上述原因,《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這一規定為勞動者的健康權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否則,將可能導致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者可被處以5萬元以上30萬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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