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新型勞動大軍。農民工從農村來到城市,一方面為城市發展、國家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生產、生活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轉變,農民工也面臨著職業角色轉換帶來的一系列問題。所謂農民工問題,實際上就是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問題。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和措施,政府及相關部門也做了大量工作。但農民工面臨的問題仍然很多,其中農民工職業安全狀況是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農民工因為從事某種職業而引發職業病的情況在一些地方已經非常嚴重。由于種種原因,農民工已成為職業病侵害的最脆弱的群體。
一、農民工職業病危害情況
目前,我國進城務工和在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總數已超過2億人,并以每年500萬人以上的速度遞增。他們大部分分布在采掘、建筑和加工制造等行業,其中采掘業最多,已占從業人員的近80%,建筑業占71%,加工制造業占68%。在鄉鎮企業中,83%的企業不同程度存在職業危害,30%的工人接觸有害物質,60%的企業沒有為從業人員配齊必要的防護用品。[1] 這些數據說明,農民工大多從事危險性大、難度大的工作,且不少工作具有一定的職業危害。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矽肺病是傳統職業病中最常見的一種,是因為長期接觸、吸入二氧化硅的粉塵而引起肺部疾病。這種職業病在從事采石業、采金業、隧道開掘、石料粉碎、軋砂、石英加工等行業的農民工中最為嚴重。比如,浙江省泰順縣400余民工于1993年北上遼寧開掘遂道,至今已有196人經診斷患有矽肺病; 江西修水縣上衫鄉開山取石的農民工至2003年初,30歲以下患矽肺病的有400人,其中40人死亡。[3]
農民工的職業病危害除了矽肺病外,比較嚴重的還有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化學試劑,如三氯乙烯、正己烷、苯、甲苯等,這些有機溶劑在電子行業、五金制品、電鍍、制鞋、印刷、裝潢等行業都有應用,而在這些行業工作的大都是農民工,特別是在廣東珠三角地區。接觸有機溶劑可通過皮膚、呼吸道等途徑進入人體,勞動條件差,接觸時間長都可能引起中毒。有機溶劑對人體的損害主要是對中樞神經系統,可累及心、肝、腎等臟器及周圍神經系統,從而引起全身皮膚嚴重損害。苯、甲苯這類有機溶劑還可使人體造血功能受到損害。因此,有機溶劑導致的職業病傷害是十分嚴重的。2002年6月,江西省高安市田南鎮16歲的女孩付會梅在廣東東莞一電子廠打工,10多天就出現三氯乙烯中毒癥狀,肝腫大、腹水,全身皮膚出現剝脫性皮炎,很快在痛苦中死亡。一個年輕的生命從外出打工到慘死只有半個月的時間。而她的父母至今也未能為她從工廠獲取任何補償。2003年初,從湖南農村到東莞謝崗鎮五金制品公司打工的女工黃某,做清洗工幾個月后,身體嚴重不適,面臨癱瘓的危險,在東莞職業病防治中心她被確診為正己烷中毒。問題出在清洗液上,她說“老板沒說過清洗液有毒,我自己也不知道什么是職業病。一天工作12個小時,就想多掙點錢!盵4] 在化學品加工、裝修、裝潢、制鞋等行業,沒有任何防護設施,打工者直接接觸苯、甲苯試劑或含有苯的強力膠等情況是經常性的,引發苯中毒情況也十分嚴重。另外,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一些發達國家將部分舊的生產工藝和勞動密集性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由于發展中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職業危害也隨之而來,我國也是受害國之一。如國外大量的廢舊電子產品在我國一些沿海城市登陸,這些廢舊物中的大部分都進入了電子垃圾拆卸行業。這個行業的勞動工作條件極差,處理手段粗糙簡單,很多全靠手工,工人們在有毒、有害氣體充斥的環境下工作,給健康帶來極大的危害,而這些從業人員大部分是農民工。
近年我國職業病發病率呈上升狀態,據一些省市統計,如四川省有職業病患者26848例,2002—2005年新增職業病患者2260例,主要是塵肺和鉛、錳、苯中毒;河南省截至2005年底,各類職業病累計43225例,其中塵肺31807例,死亡6744例; 廣西近4年( 至2005年底) 累計報告塵肺病7804例。這些職業病受害人群主要集中在外出打工人員,即農民工身上。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職業病統計要經過嚴格的診斷、鑒定程序,沒有進入正規程序統計的職業病患者還有不少。特別是那些在外地從事有毒、有害危險工種的農民工返回家鄉才陸續發病即“帶病返鄉”現象普遍存在,因此,農民工職業病危害的實際情況比統計數據反映的還要嚴重得多。由于大多數農民工沒有社會保障和福利,沒有工傷保險,有的人甚至不知道職業病這個概念。他們享受不到社會保障的權益,也不知道患上職業病后,企業、用人單位應承擔什么責任,他們本人應獲得哪些權益,很多人不得不將自己辛辛苦苦掙來的錢又全部花在治病上。
二、農民工職業病危害嚴重原因分析
(一)企業社會責任嚴重缺失
⒈職業病防護“先天不足”,企業缺乏主體責任意識。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有職業病防護設施; 生產布局合理,有害與無害作業應分開; 有配套的衛生、勞動保護設施。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國家的法律、法規是明確的,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有職業病危害的企業在職業病防護方面大都“先天不足”,很多工廠建廠時就未經勞動衛生部門審查和驗收,工廠車間布局不合理,生產環境達不到要求,缺乏防護設備。如我國珠三角地區,近年職業病發生率不斷上升,各級職業病防治機構每年收到的投訴就有幾百件。導致珠三角地區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直接原因就是“有毒有害企業先天不足”,即工廠在設計、建廠時就沒有考慮職業病防護問題。如有些制鞋的蒙鞋工序使用的膠水、溶劑,大多含有苯、甲苯等有毒化學試劑,而這些工序與接面、車面、包裝等不使用有害化學試劑的工序往往在同一車間,使有毒、有害試劑的影響面擴大,另外,車間通風設備不好,車間空氣中含有大量有機溶劑的揮發物,有的工廠為了節約成本,甚至將原有通風設施停運。企業、業主只注意工廠的效益,在職業病防護方面缺乏主體責任意識,由于“先天不足”,導致后續改造成本也加大,這樣企業更不愿意花錢改善工作環境,而使職業病加重。據有關資料顯示,每年在珠三角地區就業的外來工超過1000萬人,大多分布在電子、五金電鍍、制鞋、印刷、寶石加工等職業病高發行業,而這些外來務工者大多是農民工。
⒉企業用工制度規避責任,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很多存在有毒有害工種的企業,明知從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一段時間后會患上職業病,不是采取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從業人員的健康,而是在用工制度上實行短期行為,輪換用工,反復換人,而且不簽訂勞動合同,用這樣的手段來降低企業職業病危害防護成本,也以此逃避法律責任。這種用工制度是普遍存在的,甚至在一些國有大型企業,有毒有害工種、易發職業病的崗位往往也是雇用臨時工。這樣的用工制度大大加重了職業病的危害。農民工往往是這種用工制度的承受者,這也使得農民工患上職業病,很難找到直接責任方而維權艱難。
(二)政府相關部門監管不力
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職業病防治法》第8條規定: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奔凑骷壭l生部門是全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主管機關。但是,根據2003年10月中央編辦《關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意見的通知》和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這兩個文件精神,安全監管部門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監督檢查的職能。也就是說目前我國政府部門對職業衛生工作實施監督的有衛生和安監兩個部門。職業病防治,職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是一項系統工作,應該說是一個整體,而監督管理的執法主體有兩個,雖然有明確分工但在具體工作中溝通、協作方面存在問題,而使得職業病防治方面監管不得力。比如檢查、檢測大都集中在大型企業和外資企業,而對中小企業、有毒有害企業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關注少,也深入不下去,而這樣一些企業往往職業安全問題很多,也是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方。工程技術、個體防護和安全管理是職業病防治前期預防的根本,衛生部門在職業病危害因素、致病機理、職業病的診斷、治療等方面有優勢,但在具體工作場所通風、降塵、排毒、防護等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工程技術措施方面不是所長,所以,對企業的職業病防治的前期預防工作難以提供切實可行的工程技術指導,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工程技術方面有優勢,但在職業病致病因素方面不是所長,這些都使政府部門對職業病防治監督不力。
另外,我國整體職業衛生技術防護力量薄弱,人員數量有限,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覆蓋面低。在當前職業病危害嚴峻的形勢下,遠遠不能滿足職業衛生工作的需要,特別對于農民工比較集中的中小企業、有毒有害的行業監督管理很難到位,往往是出了問題,而且是出現了比較嚴重的職業病危害狀況才會引起有關部門關注。
除了職能部門監管不到位導致職業病危害嚴重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地方政府領導不重視這項工作,只注重經濟發展GDP指數增長,而忽視了職業病防治。有些地方政府以創造招商引資軟環境為由而放任有毒有害企業進入,并放松監督。對一些應該嚴格安全生產條件,必需具備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才能生產的企業,不具備條件就上馬,這樣的案例很多。
(三)法制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由于我國長期實行的城鄉社會二元結構,以及派生出的城鄉二元結構的戶籍制度,使得農民不能自由進入城市勞動力市場,即使進入大多是從事臟、累、苦、職業危害性大的工作。農民工患職業病的危險性大,但他們在這樣的工作崗位上卻很難享受到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待遇。我國雖然已初步建立起社會保障制度如醫療、工傷、養老、失業等,但這些主要是針對城鎮職工的,農民工基本不在保障之列,特別是與職業病防治有關的工傷保險。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是2003年4月16日頒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數量很少,這里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企業、業主特別是一些小型企業為了降低成本,常常在招收工人時就明確只付工資,甚至與農民工簽生死合同,根本就不考慮工傷保險。另一方面是農民工自身的問題,因為參加工傷保險要繳納一定的費用,農民工往往從眼前的利益考慮而不愿意參加。由于農民工得不到有效的社會保障,使得患上職業病或遭遇傷害后,困難重重,救治相當棘手。
另外,我國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也有待完善,如《工傷保險條例》中保險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待遇補償。條例第12條規定: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支出!倍殬I病防治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改善工作條件、環境,提高從業人員自身的素質即職業病預防,而工傷預防的支出項目,條例中沒有具體的規定。工傷保險應該有預防、補償、康復的作用,而預防是職業病防治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又如《職業防治法》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病人的職業史,分析職工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同時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但實際上遇到這類問題用人單位大多不提供相關資料,這樣給職業病診斷設置了難以逾越的障礙,使得患上職業病的農民工維權艱難。
(四)農民工自身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中農民平均受教育的年限不足7年,在4.8億農村勞動力中,小學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0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僅占11.62%,大專以上只有0.5%。[5] 因此,進城務工的農民大多數文化素質偏低,在他們所從事的各項工作中,特別是高職業危害的行業,因為自身知識的缺乏,加上不少企業沒有對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農民工對所從事工作的危害性一無所知,不少人對職業病沒有基本的認識,也就沒有安全防范意識,這樣使農民工成為職業病容易侵害的目標群體; 農民工缺乏法律知識,對如何依據法律有關規定維護自身的權益,缺少自覺性,維權意識差。另外,農民工自身缺乏有效的組織,發生職業傷害,染上職業病,往往是農民工個體與企業、業主抗衡,這也是維權艱難的原因之一。
三、農民工職業病防護途徑
(一)政府及職能部門應提高認識,加強監管力度
廣東省是我國經濟發達大省,目前也成為我國職業病危害大省。廣東省目前接觸有毒有害因素的職工有500萬人,職業病發生涉及30多個行業。能造成皮膚大片脫落,嚴重損害內臟的三氯乙烯中毒( 如前文案例所述) 國外報道總共才20例,而廣東省已發現300多例。[6] 而這些遭受職業病傷害的絕大部分人是農民工。廣東省政府部門已經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在2006年提出了《2006-2010年職業病防治規劃》(征求意見稿) 對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申報、衛生覆蓋、警示標志、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持證上崗,勞動合同職業病危害告知以及職業病治療、妥善安置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相信政府部門重視,職能部門監管到位,農民工職業危害一定會得到有效控制。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如何加大監管力度,筆者認為,首先要明確職責,衛生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 31號) 精神,認真履行各自職責。職業病防治中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由安監部門負責,但筆者了解到,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地方安監部門還沒有承擔起相應的職責。而積極有效地進行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這是職業病防治的源頭工作,衛生和安監兩個部門要加強協作、交流、通報,共同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政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到職業病危害的嚴峻性,2004年6月,首屆“全國農民工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研討會”上,衛生部統計,目前我國接觸職業危害人數和職業病患者累計病例數,均屬世界首位。如不采取措施,今后10來年,我國職業病發病將進入高發期。地方政府領導還應該學習了解相關職業安全衛生知識,在規劃城市建設、招商引資等經濟活動中要有職業安全意識。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強調“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把安全生產擺在與資源、環境同等重要的位置。作為地方政府領導要關注職業病防治工作,要努力增加投入,培養職業病防治的專門技術力量,積極有效地采取措施防治職業病危害,因為這關系到安全發展的大事情,關系到勞動者的安全,關系到廣大農民工的生命安全。對于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
關于職業衛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在執行中需要進一步完善。如《職業病防治法》,目前在實施中由于執法主體發生了變化,應該盡快修改有關內容,使相關執法主體在執法時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關于職業病診斷認定,筆者認為,應該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企業、用人單位在職業病的診斷過程中必須負責提供一切必要的資料,如果拒絕提供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又如《工傷保險條例》中保險金額的支出應該明確用于事故預防的部分; 職業傷害的賠付也應與事故查處結合起來。對于那些不顧農民工生命安全,給農民工造成嚴重的職業傷害的事故,應該嚴肅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法律法規的完善使政府職能部門能更好地發揮監管職能,為農民工職業病傷害維權提供幫助。
另外,從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出發,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鑒于我國的國情,人口基數大、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才能建立起來。筆者認為,從減輕農民工職業病危害出發,目前應著力解決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將從事高危行業以及從事有毒、有害行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根據農民工工作特點,在具體運作中,應該做到保險關系和待遇轉移連續,讓農民工在流動就業的過程中,其社會保障權益不會受到損害,這樣也容易被農民工接受。
(三)增強企業職業病防護的主體責任意識
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用人單位,應該明確職業病防護的主體責任。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職能部門應該運用法律手段確定企業在職業病防護方面的責任,適當的時候也可以依靠政府的強制力來規范企業的行為,如高職業危害行業的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能否聯系起來。當然,最重要的是企業的主體責任意識,并且應加大投入,采取積極措施,對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進行改善,對工藝技術進行改進,降低職業傷害。要對新招用的農民工進行培訓,學習時應告知職業危害事項、勞動安全知識,讓農民工學習、了解、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知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企業還應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要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衛生部于2006年7月公布了《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修訂稿) 還要求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后的醫學隨訪,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醫學觀察和醫學隨訪的費用”。而實現上述目標的關鍵是企業要真正落實,要增強社會責任感。
(四)加大對農民工的職業安全教育
由于職業危害的特殊性,不完全同于一般的勞動保護,對農民工進行培訓時,應有針對性。一方面要學習有關涉及職業安全與健康的法律知識,如《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讓農民工了解掌握自身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在選擇就業時,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在發生職業病傷害時能應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另一方面要學習職業防護安全知識,特別是涉及有毒有害行業,要根據農民工的文化程度,選擇他們能聽懂,能接受的教學方法讓他們了解從事某一特殊行業的危害性以及工作中應如何注意安全防護。再就是提高農民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外出打工掙錢是為了改善家庭的生活條件,如果染上職業病,會給家庭造成更大的困難,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自我防護。
此外,從發展的觀點來看,可以在農村中學教育中開展職業技能和職業安全教育,普遍提高農村年青一代的職業安全素質。
除培訓教育外,筆者認為,要減輕農民工職業傷害,維護農民工權益,還應推動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要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通過工會協調勞動關系,依靠工會參與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活動,一旦發生職業傷害問題,也可以通過工會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由于種種原因,農民工的社會經濟地位、生活境遇在當今社會發展過程中處于劣勢,是弱勢群體,要解決農民工職業病危害問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黨和政府給予更大的關注,需要企業、社會承擔起責任,需要法制更健全,也需要農民工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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