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個人劑量監測?
放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而受到射線照射,采用各種方法測量這些照射產生的劑量大小就叫做個人劑量監測,也稱個人監測。一般分為外照射監測和內照射監測。通常所說的個人劑量監測常常指外照射監測。
2 什么人需要接受個人劑量監測?
國家法律規定凡是放射工作人員均應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如在醫院放射科、核醫學科、放療科、介入室等科室因工作需要而接受射線照射的工作人員。其它工業、農業、科研等活動中需接觸射線照射的人員,如核電站、工業探傷、核儀表、輻照加工、集裝箱檢查系統工作人員等。
3 放射工作單位如何開展個人劑量監測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如果需要開展個人劑量監測工作,須向有檢測資質的機構提出申請。指定一個專人負責個人劑量計的收、發、內部管理協調工作。放射工作單位還應該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終生保存。檔案內容一般包括 (1)工作人員基本信息;(2)監測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3)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等。同時放射工作單位還要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登記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4放射工作單位可以向什么機構申請開展個人劑量監測?
只要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可的機構均可開展個人劑量監測。如各省、地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防治機構。目前國內還有大型專業化市場服務機構提供此項服務,如北京藍道爾、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等。
5 測量外照射個人劑量通常采用什么方法?
外照射個人劑量通常采用外照射劑量計進行監測。劑量計在工作中隨身佩戴,一個監測周期后回收到實驗室進行測量。外照射劑量計有圓形、方形、六角形等多種形狀,大都由劑量盒和內部的監測元件組成。元件有圓形、方形、粉末管、玻璃等多種形狀。國內絕大部分檢測機構采用熱釋光法進行測量,但也有光致光等其它方法。
6 外照射個人劑量計如何使用?
通常劑量計應當佩戴在胸前,穿戴鉛圍裙時(如從事介入工作等),需要將劑量計帶在鉛圍裙內,不能佩戴在圍裙外面。工作時隨身攜帶,工作后放在無光照、射線影響的地方。
7 工作人員需要佩戴何種個人劑量計?
通常工作人員僅需在胸前佩戴一個劑量計,在一些復雜或非均勻照射的損傷時,還應在身體可能受到較大照射的部位,或與主要器官相對應的部位佩戴局部劑量計(如頭箍、腕部、指環、足踝劑量計)。在接觸中子的場合,劑量計應能監測中子劑量。
8 個人劑量監測測量的量是什么?
個人劑量監測測量的量通常是Hp(10),在報告中常以mSv為單位。一般形狀下,可以將Hp(10)結果直接作為有效劑量值進行評價。
9 什么是對照劑量計?
在周圍環境中存在著各種天然放射性物質,空白劑量計在一個監測周期中即使沒有使用,也存在著讀數響應,這就是天然本底的響應。為了能夠分辨出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而接受的劑量,需要在工作人員劑量計的讀數中扣除天然本底的影響。通常需要在一個單位的非放射工作場所放置一個空白劑量計,稱為對照劑量計,或者“本底劑量計”。該劑量計和工作人員劑量計所屬的周期相同,并且同時發放和回收。
10 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是多少?
通常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為2-3個月,我省監測機構采用的周期都是3個月。一般在每個季度初發放和回收元件。
11 元件送檢、交換時應注意什么問題?
每個季度初,放射工作單位在收到監測單位發出的新元件后,要立刻將已經佩戴了3個月的舊元件換下,在5-10個工作日內寄回監測單位。同時必須寄出送檢表。延期寄回將影響測量。在省職控中心接受監測的單位在送檢時應注意:(1)不要將劑量計外殼寄回,只需寄回內部的熱釋光粉末元件即可。(2)不要將編號直接寫在元件上,容易模糊不清,無法辨認。可以用膠布或紙等將元件包住后再寫上編號,同時注意6、9等容易混淆的數字。在把新元件發給工作人員之前將元件編好號,劑量計外殼上也要寫上對應的號碼和姓名,這樣在使用中就不易混淆。(3)人員編號相對固定,每個周期的人員編號不能變化。(4)如果單位有多個科室,建議用××××四位數形式進行編號,前兩位代表科室,后兩位代表人員。(5)打印送檢表中所有內容。手寫容易出現人員姓名等關鍵信息無法辨識的情況。
12 什么是超過調查水平劑量的調查?
根據國家規定,監測機構在放射工作人員受照劑量大于一定水平(即調查水平)時需對人員的受照情況進行調查。調查水平一般為年受照劑量限值(20mSv)的3/10,即每季度1.5mSv。受調查單位應調查劑量計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屬于真實受照,有沒有發生劑量計使用方法不當、丟失在工作現場等非工作人員本人受照的情況,并如實上報。工作單位應將上報情況留底,存入個人劑量檔案。
13 劑量計在使用中應注意什么問題?
為了使用個人劑量監測結果能真實反映工作人員的受照情況,劑量計在使用時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按正確的方法佩戴劑量計,不能將劑量計佩戴在鉛圍裙的外面。如果需要,在鉛圍裙里佩戴劑量計的同時,可在衣領處加帶一個劑量計。
(2)不能帶著劑量計接受拍片、CT等各種影像檢查、核素治療等活動。
(3)不能故意將劑量計放在射線下進行照射。
(4)不要將放有劑量計的工作服借給其它人使用,不能和其它工作人員交換劑量計。
(5)不要將劑量計遺忘在拍片室、治療室等工作現場。
(6)一個周期的劑量元件僅對本周期有效,使用或者存放超過3個月的劑量元件將無法進行準確的劑量估計。
(7)注意本底對照元件的放置位置,不能有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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