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0款要求: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 必須由具有5萬公里和3年以上駕駛經理的駕駛員駕駛,并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3. 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他機動車運輸。
4. 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佩帶響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
5. 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外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裝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6. 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7. 裝載液態或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8. 裝載氯化鈉、氯化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9. 裝載劇毒物品的車輛,用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10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物載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11兩臺以上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2 中途停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