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筑防火安全工作的必要性
地下建筑是指建筑物整個主體在地下,用于生產、貯存、停放車輛、布置商業網點等,并由地下道連接起來的地下群體。地下建筑主要以地下的洞室和隧道作為主體工程,除了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外,其余部分均在地面以下。
地下建筑的類型有:附建和單建的地下建筑,是主要依附于地面上的高層建筑或多層的建筑;通過地下道或地下街連接起來的地下建筑群體。如:地下商場、醫院、旅館、餐廳、展覽廳、電影院、游藝場、舞廳、停車庫、圖書資料室、檔案庫等。
地下建筑還有地下隧道,地下隧道主要用作交通運輸,它有地下鐵道和地下公路隧道之分;根據隧道是建造在陸地還是在水下,又可分為陸地隧道和水下隧道。
地下建筑因其空間有限,通道狹窄,一旦發生火災,空氣對流差,溫度大,煙霧大,煙霧容易很快彌漫整個空間,使人員、物資難以及時疏散。火災撲救也較其他建筑困難得多。故地下建筑起火后,造成的損失要比地上同樣建筑火災損失大得多。為了防止和減少地下建筑的火災危害,應采取各種辦法和措施做好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為了搞好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消防法》第10條、第11條和第12條等對建筑工程、建筑裝修的消防安全做明確的規定,對如賓館、飯店、商場等使用地下建筑的業主或單位提出了開業申報等明確的要求。
公安部的《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特別指出: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設計和自身消防設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關單位對地下工程的建設和經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保證消防資金投入,配備性能可靠的消防器材設施,及時消除火險隱患,確保安全。多用戶的地下建筑,其公用消防設施的維修管理和電器安裝等,統一由該建筑的業主負責。
二、地下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
(一)煙霧濃度大,不易擴散
地上建筑一般都有門窗,著火時可借助門窗通風、排煙和排熱。而地下建筑則不同,空間狹小、出口少。它沒有直接對外的出口、門窗,由于出口少,密閉性好,通風條件差,一旦發生火災,可燃物產生大量的煙霧,將從起火部位以每秒1米的速度向四處對外擴散,直到充滿整個空間,呈現聚積不散的狀態,能見距離在2—5米之間。地下建筑物的傾斜、垂直式梯道,使煙氣對流速度更快,達每秒1—3米。隨著煙層迅速增厚,向出入口方向翻涌,形成上部排煙、下部進氣的中性帶。
燃燒熱量在狹窄洞室空間聚積起來,火場溫度急劇上升,以致引燃周圍低燃點的堆放物質。有些人防工程用有毒物質做裝飾面板,燃燒時所散發出來的有毒煙氣,更是威脅人們生命安全的因素,濃煙積聚不散,能見度下降,大量濃煙聚積在有限空間內,不易及時排除地面
(二)安全疏散困難
1.濃煙使能見距離縮短
由于地下建筑出口少,人和煙共用一個出口、一個通道,當濃煙彌漫能見距離小于3米時,不熟悉地理情況的人,要找到安全出口是相當困難的;而且由于受濃煙包圍,人們易驚惶失措,造成疏散困難。
2.一氧化碳含量升高,影響自救
當地下建筑物內一氧化碳的含量達到0.5%,火災溫度超過43.3℃,或空氣中氧含量低于14~18%時,都可使人致命。即使當時不死亡,也可能會嘔吐或暈倒,嚴重影響其自救。
3.溫度上升快
地下建筑著火時,溫度高達800℃以上,直接危及在場人員的生命安全。
4.沒有天然采光
地下建筑沒有窗戶,特別是電源中斷條件下,疏散難度大。只能依賴人工照明,而人工照明,因被濃煙遮擋,人在漆黑的通道里,內心產生恐懼,會引起混亂,
5.出口少,通道狹窄,人員疏散顯然比地上建筑要困難得多。
(三)撲救難度大
1.地下建筑一般結構復雜,地下情況難于摸清,指揮困難,撲救難于迅速展開。
2.沒有光線照明,滅火消防隊員行動不便,難于發揮戰斗力,而且容易迷失方向。
3.濃煙中必須有呼吸保護裝備,否則便無法進入地下建筑。而我國一些消防隊中沒有配備足夠的呼吸保護器。
4.出口少,進攻路線少。消防員進入與向外疏散人員和搶救傷員、物資的方向沖突,即不利于疏散,也不利于滅火進攻。
5.不便大量用水。地下建筑一般排水功能差,因此不便大量用水,其它CO、1211、1301、干粉等滅火劑,因會出現有害氣體不便采用,而理想的滅火劑很難找到。
6.在地下建筑中因無通信保障,使消防通信設備無法發揮作用。
7.煙霧熱氣流易造成人員傷亡。特別是射水遇火產生的高熱蒸氣(可達7313以上),以一定的壓力撲向滅火人員,增加了滅火的難度。
三、地下建筑的防火安全工作
(一)地下建筑設計時的防火要求
1.限制地下建筑的使用范圍
為了保障地下建筑安全,不得將有爆炸危險的車間和倉庫設在地下建筑內。因為一旦發生火災,引爆爆炸品,不僅使地下建筑本身遭破壞,而且地下室上部的建筑的也會遭到嚴重破壞。所以地下建筑應適用于商店、醫院、旅館、餐廳、展覽廳、電影院、禮堂、舞廳等。
2,地下建筑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和燃點小于60℃的液體
因為液化石油氣和燃氣小于60℃的液體火災危險性大,一旦漏液跑氣,容易積聚在室內地面處,難以散發排出,容易達到爆炸濃度,會發生爆燃。
3.人員密集場所盡量設置在地下建筑上層
地下建筑一旦失火,濃煙易積聚在通道口、樓梯口或階梯口,嚴重妨礙人員安全疏散。因此人員密集場所,如:餐廳、會議室、電影院等場所宜設置在地下一層。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各層可分別布置停車場、倉庫等。
4.變電、發電設施不宜設在人多場所和出口
地下建筑設置油浸電力變壓器和自備發電的設備,不宜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和人流集中的出口。
5.合理確定防火間距
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或《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6.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取一級,這是由于地下建筑的特殊要求所需要的。采用的建筑構件應當是耐燃的,地下建筑的性質不同于其他一般地下建筑工程,采取較高的耐火等級是應當的。
(二)設置防火分區
對于大型地下建筑,由于人員密集,可燃物較多或火災危險性較大,應該采用防火墻、電動防火大門將大空間劃分成若干個防火分區,這樣火災發生時,各個防火分區各自成為獨立空間,以控制火勢蔓延,將火勢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以利撲滅。防火分區面積應考慮有無自動噴水滅火裝置和使用性質來確定,按防火規范要求來落實。
防火分區在構造上應注意:
1.管道穿越防火墻、樓板及設有防火門的隔墻時,應用非燃材料將管道周圍空隙緊密堵塞;
2,通過防火墻或設有防火門的隔墻下的地溝,應將防火墻或隔墻伸至地溝地板;
3.當風道通過防火墻或設有甲級防火門的隔墻時,應采取阻火措施。
防火分區應在人防工程的入口最后一道密閉門的范圍內劃分。水泵房、污水泵房、廁所、盥洗間的面積可不計入防火分區的面積之內。
(三)設置排煙分區
地下建筑需要設排煙設施的部位,應劃分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400平方米。但當頂棚或頂板高度在6米以上時,可不受此限制。
防煙分區的設置不得跨越防火分區。在設計時,防煙分區的設計,應結合防火分區的設計進行,一般說來,一個防火分區就可以作為一個防煙分區來設計。防煙分區的形成一般有擋煙垂壁、防火門、送風排煙機械等。
對設置排煙設施的走道,凈高不超過6米的房間,應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突出不小于0.5米的梁劃分防煙分區,梁或垂壁至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1.8米。
擋煙垂壁是防火卷簾、固定或活動的擋煙板的總稱。應用非燃燒材料制做,具有良好的氣密性。
排煙方法可考慮自然排煙法或機械排煙法。自然排煙法是利用地下建筑的通風窗口、豎井,形成氣體對流,排出煙霧。此法時間長,效果差。
機械排煙效果好,可結合排風系統,設置若干個排煙分區,使之有組織地排出煙霧,防止擴散。排煙分區應根據不同使用要求,一般埋地較深,使用范圍較狹小的地下建筑,可采用通光窗口、通風豎井-孔洞自然排煙,人員較少或空間劃分較小的地下建筑,可將大空間密閉以防煙氣擴散。
機械排煙通常采用對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以送風加壓排煙,對火災室則采取強制狀減壓方式用風機排除煙氣,使樓梯間和主要疏散通道無煙氣危害。
(四)采用耐火裝飾材料
地下建筑主體結構材料必須是耐燃的。內部裝飾材料也應采用不燃或耐燃的材料,或用防火涂料,使其具有難燃的性能后方可采用。不宜用燃速快、燃點低的石膏板等,對防火是大有裨益的。地下建筑用可燃材料作裝飾,后果不堪設想。日本有一間大不過10平方米的小屋發生了一起小火災,僅僅燃燒了半只化纖和棉花混紡的靠墊,結果使屋內熟睡的人全部中毒身亡。
(五)設置自動報警和滅火裝置
火災多數發生在夜間,一般是在起火20—40分鐘后才發覺,并且是在人們毫無準備情況下發生的,一經發現火勢已開始蔓延,極易造成大火。針對這種特點,地下建筑設計應考慮自動報警和滅火裝置。自動報警可用火災探測報警裝置(感煙、感溫、感光、可燃氣體和復合式探測器)和自動噴水滅火設備,以及早發現火災、撲滅火災,及時通報消防控制室。
自動報警裝置應具備接收火災報警,指示安全疏散,開啟消防水泵,啟動固定滅火裝置,啟動防排煙設備及關閉防火門等聯動的多種功能。一般地下建筑可設置常用的消火栓、泡沫滅火設備等,有特殊要求的地下建筑宜用泡沫滅火或二氧化碳滅火,面積較大而危險較多的地下建筑,最好設置滅火裝置。自動滅火裝置與火災自動探測裝置聯動,當火災時報警探測系統動作,自動啟動滅火(或手動)消防裝置。
(六)安全疏散
1.安全出口的數量
每個防火分區安全出口的數量不應少于兩個,并有一個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有多個防火區時,與相鄰防火分區連通的防火門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豎井爬梯出口不能作為安全出口。
對于電影院、禮堂、商場、展覽廳、大餐廳、舞廳、旱冰場、體育場、電子游藝廳等這些人員較多和規模較大的地下建筑,應設兩個或兩個以上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地下建筑的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并且經常停留的人數不超過10人時,可只設一個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設置。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設施的總寬度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分不小于1米計算。
2.疏散樓梯
為了防止煙、火竄入樓梯間影響人員的安全疏散影響消防員進入地下建筑撲滅火災,疏散樓梯間應采用封閉式,用非燃燒體的墻和防火門與其它部分隔開。
3.疏散誘導標志和事故照明。
地下建筑物在使用時,都是依靠照明設備的。火災時正常供電中斷,地下建筑一片漆黑,將會給疏散和滅火帶來極大困難,因此,地下建筑必須設置消防電源和疏散誘導標志。
地下建筑物疏散誘導標志是利用聲、光、指示箭頭等標志引導人們在火災情況下撤離到安全地帶的裝置。包括火災事故照明、疏散指示燈和緊急廣播。
(1)事故照明。一般地指,對于人員密集的場所、供疏散用的建筑部位和為火災撲救服務的房間、部位,應設置火災事故照明。火災事故照明在疏散走道上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5Lx。為火災撲救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煙機房等房間的火災事故照明,應保持最低工作照明的程度。
(2)疏散走道及其交*口、拐彎處、安全出口等處應設置疏散標志指示燈。其間距不大于10米,距地面應為1~1.2米。標志指示燈正前方0.5米的地面照度不低于1Lx.
(3)火災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當工作電源斷電后,應能自動切換,并應采用玻璃或其他非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進行保護。
設置火災事故廣播的部位主要是規模較大且人員較多的地下建筑疏散走道和人員活動的房間。在安裝時,廣播的間距應不大于30米,同時還應滿足人員從本房間任何部位到最近一級揚聲器的步行距離不超過25米。
(七)加強消防管理
1.嚴格地落實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堅決貫徹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到單位的法人代表身上。各單位必須按照消防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上至負責人,下至每個從業人員的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并嚴格貫徹落實。產權單位與有關人員和單位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職責,認真加以貫徹。
2.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強化防火安全意識
根據有關規定,凡是從業人員在上崗之前,要進行崗前消防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之后才能上崗,經過培訓,要使從業人員掌握基本的消防常識,以減少違章行為,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同時,要加強義務消防隊組織建設,加強對義務消防隊員的培訓。
3.消防部門要參與地下建筑的開發利用
為了防止出現地下建筑在消防工作中出現的先天不足的問題,凡開發利用地下建筑的工程,在規劃設計和改造過程中,要有消防部門的負責人員參加,嚴格對其建筑進行防火設計審定,未經消防部門同意的不得開發利用,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改建筑防火設計方案,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裝修,要保證一級建筑耐火等級,并必須有自動報警、自動滅火、防排煙裝置,要設立防火分區,有充足的消防水源,要留夠發生意外事故時,滿足人員物資疏散的消防通道和緊急出口,并有明顯的標志。工程竣工后,要經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下建筑目前的消防設施不完善的單位應抓緊改造,使消防設施逐步完善。
4.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根據有關規定,地下建筑不得經銷、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盡可能減少可燃物品的銷售量和存放量。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
5.加強防火安全檢查,加大消防執法力度,實現依法管理
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和其它工作一樣,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一切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要管好人,管好電,管好易燃易爆物品,要加大檢查的密度。應有專職人員晝夜巡查,發現問題立即加以解決,凡不符合消防規定的必須限期加以糾正。立法機關要盡快制定地下建筑的消防法規,使地下建筑的消防監督納入法制化軌道上來。同時,消防部門在檢查中應加大執法的力度,對違章行為要本著“嚴管、重罰”的原則,做到發現一起處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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