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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安全運輸防火知識

2011-03-28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運輸液化石油氣通常分為鐵路槽車運輸、汽車槽車運輸、汽車裝載鋼瓶運輸及管道輸送四種形式。

  一、運輸液化石油氣具有的危險性

  由于液化石油氣具有易燃、易爆、易產生靜電等特性,因此,運輸液化石油氣的過程具有很大的危險性。

  1.具有著火危險

  運輸液化石油氣的槽車儲罐、鋼瓶以及輸氣管道,由于違章操作或因長期使用,缺乏維修造成性能損失、失靈等,往往會泄露氣體。泄露的液化石油氣在擴散中遇到各種明火、電氣火花、靜電火花、機動車輛排氣筒噴出的火星等著火源。具有著火危險。

  2.具有爆炸危險

  在常溫條件下,液化石油氣在容器內處于氣一液兩相平衡狀態,按規定灌裝的容器氣相壓力可達980千帕以上。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氣溫有一定差別;公路交通不甚發達,車輛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因此,長途運輸液化石油氣的車輛有時會受熱、強力震動和撞擊,具有發生爆炸的危險。另外,從槽車、鋼瓶以及輸氣管道中泄露出的液化石油氣,在空氣中的濃度達到它的爆炸極限,遇到火源也有發生爆炸的危險。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常見原因

  (1)違章操作:違章操作不僅是造成其他事故的重要原因,而且也是造成液化石油氣運輸火災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

  (2)交通事故:運輸液化石油氣的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往往泄露液化石油氣氣體,造成爆炸燃燒。

  (3)槽車、輸氣管道的安全設備損壞、失靈:槽車及輸氣管道的安全設備和附件損壞、失靈以后,往往會產生兩種后果;一是當槽罐及輸氣管道內升高到安全泄壓值時不能安全泄壓,發生爆炸;二是泄漏、排放氣體,引起爆炸著火。

  (4)排放氣體:輸送液化石油氣的槽車、管道,一般不得排放氣體,只有在可能發生爆炸的情況下,允許緊急放空,緊急排放的液化石油氣體,在擴散中遇火源發生爆炸著火,也是運輸液化石油氣發生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

  (5)運輸容器受熱爆炸:裝運液化石油氣的槽車儲罐鋼瓶,若超量充裝,再受到太陽長時間曝曬,有時也會泄露氣體并著火;若在發生著火之后,不及時冷卻降溫。也會發生爆炸。

  二、防火安全措施

  1.汽車槽車運輸

  (1)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的設計、制造,必須符合國家和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運輸液化石油氣的汽車槽車的壓力安全閥、緊急切斷閥、防靜電接地鏈等安全附件必須齊全、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并應在運輸途中經常檢查,保持靈敏可靠,同時,為防止發生火災,運輸液化石油氣的汽車槽車應按規定采用防爆電氣裝置,槽罐上應涂有醒目的“嚴禁煙火”紅色標志,發動機排氣筒加戴性能可靠的火星熄滅器。此外,為了能及時地撲救運輸途中發生的初期火災,槽車還應裝配兩具5公斤以上干粉滅火器或3公斤以上1211滅火器。

  (2)汽車槽車運輸液化石油氣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關于管理、運輸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和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運輸前應認真檢查車況,在車前懸掛醒目的“危險品”標志牌,不得拖帶掛車,不得攜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途中通過立交橋,涵洞、隧道等重要的公路交通設施,應注意標高,限速行駛,不得停留;進入城市郊區應按當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行車路線限速行駛,不得通過重要的公共場所和鬧市。押運員必須跟隨車輛,中途不得離開。車上禁止吸煙,不得搭乘其他人員。夏季長途運輸應采取遮陽措施,經常觀察槽罐液相溫度和氣相壓力,當液相溫度達40度時,應進行罐外噴水或潑水降溫。冬季道路冰凍時,不宜長途運輸。否則,應在輪胎上加戴防滑鐵鏈,限速行駛。

  (3)運輸途中,臨時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遠離機關、學校、橋梁、廠礦、倉庫和人員密集的場所。與重要的公共建筑、設施須保持25米以上的安全間距,與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應保持40米以上的安全間距。中途停車時,司機或押運員必須留車監護,不得使用明火或能發火的工具進行檢修。夜間休息時,不得將槽車停放在公共停車場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庫房,普通車輛附近。夏季停車時,應避免日光曝曬。

  (4)液化石油氣站采用汽車槽車運輸液化石油氣時,須在站內設置汽車槽車裝卸臺。否則,應在灌瓶間或壓縮機房引出汽槽裝卸嘴。汽車槽車裝卸臺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5米,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不小于30米。裝卸臺或裝卸嘴附近應設置接地電阻不小于10歐*厘米的接地樁,以供裝卸作業前靜電接地。為確保發生火災后能及時地疏散槽車,滅火救災,槽車裝卸臺或裝卸嘴前應設置不小于15米×15米的回車場,裝配2具8公斤以上干粉滅火器。

  (6)汽車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前應停車熄火,接好地線,牢固連接管道接口,排盡管內空氣。進行裝卸作業時,不得發動車輛、排液放氣,不得使用能發火工具。如遇雷雨天、液壓異常、附近著火,以及其他威脅裝卸安全的因素,汽車槽車應停止裝卸作業,汽車槽車在充裝液化石油氣時,應認真計量,不得超裝。裝運液化石油氣的汽車槽車到站后,應先靜置30分鐘,然后及時卸液,不得把槽車當作臨時儲罐使用,不得從槽車直接給鋼瓶充氣。槽車卸液后,槽罐內應留有49千帕以上的余壓,以免空氣進入罐內形成爆炸危險。

  (7)汽車槽車卸液后,應停放在專用的汽車槽車庫房內,不得在其他場所隨意停放,汽車槽車車庫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米,與廠房、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米。庫內應通風良好,照明等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并應配2具以上8公斤干粉滅火器。庫內禁止設置地下室、地溝,禁止修理車輛,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鐵路槽車運輸

  (1)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的設計、制造、使用檢修及運行應遵守國家及勞動、鐵路、化工等部門的有關規定。槽罐上應涂有醒目的“嚴禁煙火”的紅色標志,在適當位置裝配必要的消防器材。

  (2)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充裝液化石油氣前,應認真檢查壓力、液位、緊急切斷裝置等安全附件的狀況,核對槽車充裝介質的名稱。安全附件不全或性能不佳的的禁止充裝,裝運液氯等液化氣體的鐵路槽車不得裝運液化石油氣。槽車裝卸液化石油氣時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嚴防跑液漏氣,以免裝卸場所積聚液化石油氣,形成火災危險。遇雷雨天氣或出現槽罐液壓異常、泄露氣體、裝卸場所附近著火等威脅裝卸安全的因素時,應停止裝卸作業。液化石油氣站采用鐵路槽車運輸液化石油氣,應在站內生產區設置鐵路槽車裝卸棧橋,裝卸停車專用線的中心線距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米,在距儲罐30米處專用線上,應經有關鐵路局同意,設置“機車停車位置”標。裝卸場所30米范圍內嚴禁煙火,為了能及時撲滅裝卸作業過程可能發生的初期火災,裝卸棧橋應按長度每10—15米設置1具8公斤干粉滅火器,整個裝卸棧橋設置的滅火器不應少于2具。

  (3)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押運員不但要熟悉液化石油氣的性質,了解槽車結構、性能以及鐵路運輸危險貨物的安全規定,還須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以便運輸途中發生泄露著火等事故時能正確處理。對于未按規定進行充裝前檢查、超量充裝以及封車情況不明的鐵路槽車,押運員可拒絕押運。

  (4)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在運輸編組時,與牽引的蒸汽機車、乘坐旅客車輛和裝運起爆器材車輛應有4輛 以上的車輛相隔離,與牽引的內燃機車、電力機車、使用火爐的車輛、裝載除起爆器材以外爆炸物品的車輛,以及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應有1輛以上的車輛相隔。

  (5)裝運液化石油氣的鐵路槽車,不得在沿途各站久停,到達鐵路終站后應用機車及時推進液化石油氣站,槽車在運輸途中發生重大泄漏時,押運人員應及時向列車主管人員反映,發出危險信號,停車緊急堵漏,并迅速向當地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門報告,設立警戒區,組織安全疏散。鐵路槽車運輸途中泄漏氣體并著火時,應采取緊措施,并及時向當地消防部門報警,組織搶險救災。

  3.管道輸送

  (1)遠距離輸送液化石油氣的管道系統,由起點儲罐、起點泵站、計量站、中間泵站、管道及終點儲罐組成,其安裝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管道宜選用無縫鋼管。為了檢修的方便管道連接應以焊為主,輔以法蘭連接。管道通常采用埋地敷設。

  (2)輸送液化石油氣的管道系統,不得穿越有液化石油氣設施的建、構筑物,也不得穿越具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液體的場所,與其他管道、建筑物及構筑物的間距應符合有關規定。

  (3)液化石油氣輸送管道的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6米。管道與鐵路或公路相交叉時,應從鐵路下面穿越,并且穿越管段應設保護套管。保護套管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內壁與管道外壁應留一定間隙,兩端應用軟質材料填封。管道穿越鐵路時,從鐵軌底至管道頂的深度不應小于1.4米。穿越套管兩端應分別伸出鐵路3米。管道穿公路時,從道路內路面至管道頂的深度不應小于1米,穿越套管兩端應分別伸出公路1米。管道跨越鐵路、公路及人行通道時,應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管道與河、湖泊相交時,可采用架空跨越或河底穿越的方式。

  (4)為了滿足液化石油氣輸送管道的安裝、工藝、檢修及防火安全的需要,一般應在場站的進出,分支管起點互為備用管線的分切點,重要的鐵路、公路干線,以及重要河流兩側,設置閥門。為便于事故控制及維修,應在管線上每10—20公里設一分段閥。閥門的耐壓力不低于管道的設計壓力,并不得低于2450千帕。埋地管道的閥門一般設在閥室內,閥室應設在地形開闊、地勢較高、交通方便和便于檢查的地方。在重要河流的兩側應設在閥室內。帶有放散管的閥室應設在便于安全放散的地點。放散時,周圍30米范圍內不得有明火或散發火花。

  (5)為導除液化石油氣在管道內流動與管壁磨擦產生的靜電荷,管道應完全接地,并每隔80米設一接地極。連接管道的法蘭應用銅片或鋁片跨接。進行輸氣操作時,應控制管道內液化石油氣液相流速。一般液相允許流速為0.8—2.5米/秒,最大不得超過3米/秒。

  (6)要巡回檢查,定期維修液化石油氣輸送管線,及時發現和消除管道、閥門等處漏氣點。在檢查和消除漏氣點時,禁止使用明火。動火檢修應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4.汽車裝載鋼瓶運輸

  (1)不宜使用汽車裝載鋼瓶長途運輸液化石油氣。裝運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汽車應懸掛“危險品”標志旗,裝配2具以上8公斤干粉滅火器。發動機排氣筒應加戴性能可靠的火星熄滅器。

  (2裝卸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場所應嚴禁煙火。裝卸鋼瓶應輕拿輕放,不得滾動、碰撞。鋼瓶在車箱內應豎直碼放一層為宜。容重15公斤以下的鋼瓶,不得超過兩層碼放,并應采取措施,碼放穩固,嚴防途中車輛顛簸碰壞鋼瓶及其角閥,泄露氣體。運輸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汽車不得載人裝物。超重、漏氣以及沒有橡膠護圈的鋼瓶不得裝車運輸。

  (3)裝運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汽車應配備押運員。司機和押運員應經過安全培訓,學習防火、滅火等安全知識。運輸途中及中途停車等方面的防火安全措施,可參照汽車槽車運輸液化石油氣的做法。

  (4)運輸途中泄漏液化石油氣時,應認真查找漏氣鋼瓶和漏氣原因,關閉角閥,進行堵漏,鋼瓶角閥損壞或堵漏無效時,應疏散漏氣鋼瓶到安全地帶,進行安全監護,讓泄漏的氣體自然擴散,熄滅周圍火源。堵漏、疏散漏氣鋼瓶不得使用能發火的工具,鋼瓶漏氣并著火時,司押人員應采取緊急措施,并應立即向地消防部門報警。

   第三節 儲配站防火

  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具有方便、快速、無灰渣等優點,深受城鎮廣大居民的歡迎。隨著石油化學工業的發展,液化石油氣作為民用燃料使用更加普遍,為了方便用戶,保障供氣,城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就必須建立具有儲存和分配功能的基地——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一般由生產區和輔助區兩部分組成,其主要設備包括:液化石油氣槽車(管道輸送設備)、儲罐、裝卸設備,以及灌裝、倒殘、計量、檢驗設備和消防安全設施等。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建設應符合安全、消防、環保、城建規劃等方面的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生產、方便用戶。

  一、火災、爆炸危險性

  1.火災、爆炸危險的一般分析

  (1)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容易發生著火、爆炸,液化石油氣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由于設備不良、違章操作、誤操作等原因,儲氣罐、灌裝嘴、烴泵、壓縮機,以及閥門、管道等設備往往泄漏液化石油氣氣體,并在站區擴散,當液化石油氣在空氣中的體積百分比濃度達到1.5%~9.5%時,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質,構成了站區發生燃燒的物質條件,在儲配液化石油氣的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靜電火花、電氣火花、金屬碰擊火花以及出現的各種明火等著火源,具有點燃液化石油氣爆炸性混合物質的足夠能量,會構成燃燒發生的能量條件,這三個條件在站內某一部位同時具備,并同時發生作用時,就會導致爆炸事故的發生,液化石油氣液態汽化以后體積劇烈膨脹,氣體比空氣重,不易擴散,并且氣體濃度爆炸極限的下限較低,既使從容器閥門、管道和設備中泄漏很少量的液態石油氣,液化石油氣體也很容易在泄漏點周圍一定范圍內的空間達到它的濃度爆炸極限,形成爆炸危險。最小點火能量一般低于0.3毫焦耳,在液化石油氣與空氣已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內,出現靜電火花,電氣火花、各種明火等著火源,一般都能引起爆炸性混合物發生爆炸燃燒,因此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容易發生著火、爆炸。另外,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生產區內發生火災、設備誤操作等事故,容易造成站內儲罐、容器等設備發生爆炸,大量泄漏液化石油氣體,有發生更大火災,爆炸事故的危險。

  (2)火災危險性類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將火災危險性劃分為甲、乙、丙、丁、戊五大類,其中甲類的火災危險性最大,戊類的火災危險性最小,液化石油氣氣體是爆炸下限低于10%的可燃氣體,按照規定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火災危險性屬于甲類。

  (3)站內主要場所爆炸危險等級:《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將氣體和蒸氣爆炸危險場所規定為三級,即0區、1區和2區,其中2區場所的爆炸危險性較小,0區場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正常情況包括正常的開車、運轉及停車等。1區場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而僅在不正常情況下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不正常情況包括裝置或設備的事故損壞、錯誤操作、維護不當及裝置或空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很小的場所,據此,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內灌裝、倒殘間的局部應屬于1區爆炸危險場所,烴泵房、壓縮機室、汽車槽車庫及附屬氣瓶庫應屬于2區爆炸危險場所。

  2.火災爆炸事故的主要特點

  (1)違章操作危害十分嚴重。

  (2)設備不良、設備損壞是造成火災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3)靜電火花是主要火源,例如,1978年2月,某煉油廠液化石油氣灌瓶間,無通風設備,大量液化石油氣體充滿空間并達到爆炸極限,因一女工用手推動尼龍頭巾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爆炸燃燒,造成重大火災。

  (4)灌瓶間是主要起火部位。

  二、防火安全措施

  1.合理選址和布局

  (1)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站址應設在城市的邊緣,位于居民區、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下風向或側風向,遠離村、工礦企業和影劇院、體育館等重要的公共建筑,儲配站不得設在低洼地帶,站區地下不得有人防工程、通道及其他容易積聚液化石油氣體的設施。

  (2)儲配站的周圍應設置用不燃材料建造的實體墻,其高度不應低于2米,站內生產區、輔助區應用不低于2米的實體墻隔開。儲罐區、灌瓶間、壓縮機室、烴泵房、附屬氣瓶庫、槽車裝卸臺及棧橋等設施應布置在生產區;修理室、配電室、辦公室、值班室等建筑物應布置在輔助區。輔助區應布置在站內上風或側風向,站內構筑物、建筑物和工藝設備、設施的布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其他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與建筑物、堆場、鐵路、道路等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

  (4)儲配站內灌瓶間、壓縮機室烴泵房、附屬氣瓶庫等均為甲類生產廠房或庫房,應分別單獨布置,它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米,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均應大于25米,與明火或散火發火地點的防火間距應大于30米,與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均應大于50米,與站外鐵路線(中心線)的防火間距均應大于30米,與站內鐵路線(中心線)的防火間距均應大于20米,與站內主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均應大于10米,與站內次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均應大于5米。

  (5)儲配站輔助區內建筑物、構筑物的布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2.嚴防氣體泄漏

  (1)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和檢修,須符合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和技術規定的要求,儲罐的壓力表,液位計,安全閥,緊急切斷閥等安全附件和設備必須質量可靠,符合技術要求,并應經常檢查維修,定期校驗,保證齊全、靈敏可靠。

  (2)儲罐區四周應設置用非燃燒材料建造的防火堤,防火堤高度不宜超過1米,內側基角線至最近儲罐外壁的距離不宜小于3米,防火堤上不得開設孔、洞,管線穿越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填封,并應在不同方向設兩個以上的安全出入臺階或坡道,儲罐分組布置并設防火堤時,相鄰防火堤的間距不應小于7米。

  (3)液化石油氣儲罐應設排污閥,冬季應對排污閥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凍崩閥門和管道,以免泄漏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儲罐、殘液罐的含油污水應排入回收容器之中,進行妥善處置,不得排入儲罐區下水管道或地溝,儲罐區的冷卻水、雨水應通過管道或地溝向站外或循環水池,排水管道或地溝應在儲罐區防火堤內設置地漏,并在防火堤外適當位置設置安全水封井,閘門和檢查井,以防儲罐區積聚的液化石油氣泄入下水管道或地溝。

  (4)大、中型液化石油氣站應設置安全火炬,儲罐安全閥、緊急切斷的放散管,以及其他排放氣體的管道應接入火炬,使泄放的液化石油氣體通過火炬燃放,以免泄放的液化石油氣體在儲配站內及其周圍形成火災爆炸,安全火炬應設有防止下“火雨”的安全措施和可靠的點火裝置。低壓氣相管線進入火炬前應設阻火設備、氣液分離器和空氣吸入裝置。通往火炬的低壓管線的凝結液應密閉回收,不得隨意排放,火炬還應設置滅火裝置。

  (5)儲配站內液化石油氣管道應選用無縫鋼管,采取焊接連接。管道應在地上敷設,在能形成封閉液體的管段上設置管道安全閥,并能保證各儲罐間相互倒罐。

  (6)儲配站應選適用于液化石油氣介質的壓縮機,壓縮機的進氣端管道上安裝過濾器、氣液分離器等安全設備和儀表,以防液化石油氣液相、水分及其他雜質被氣帶入壓縮機氣缸,致使氣缸發生爆炸,壓縮機的壓出端管道應安裝安全油氣分離器、單向閥等安全設備和附件,以防油污堵塞管道,氣流回收,泄漏氣體,油氣分離器中的油污應定期排放,并用容器回收,妥善處置,不得排到地面。

  (7)烴泵應選型準確,質量可靠,吸入端應設置放入大氣的支管;壓出端應設回流管線與儲罐相連,并設回流閥調節灌裝壓力和速度,另外 ,泵的吸入管應安裝壓力表,閘閥,壓出管上應安裝單向閥和閘閥,以便控制和檢測。

  (8)儲配站內各類閥門及法蘭,均應認真選型,其中填料,墊圈應具有良好的耐油性,彈性和密封性,安裝時應保證質量,使用靈活,嚴密不漏,否則,容易泄漏液化石油氣,釀成事故。

  (9)儲配站壓縮機室、烴泵房、灌裝間應設置排風設備,保持通風良好,各崗位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違章操作,嚴防發生誤操作事故,泄漏液化石油氣,特別是灌瓶操作,必須集中精力,認真操作,嚴禁超量充裝,對超量充裝的鋼瓶要妥善處置,不得出站,不得排液放氣,禁止給瓶體或角閥漏氣的鋼瓶,沒有抽真空的或未經檢驗重新使用的鋼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鋼瓶充氣。

  (10)儲配站應設置殘液回收系統,定期回收液化石油氣鋼瓶及其他容器內存在的殘液,回收的液化石油氣殘液應作燃料或用于其他方面,不得在站內和其他場所排放。

  (11)儲配站應備用一定數量的閥門和其他容易損壞的關鍵附件,確保搶修需要。要經常檢查液化石油氣設備,管道、閥門和安全附件,及時發現和消除泄漏點,對于損壞的閥門、法蘭,附件要及時更換,嚴防泄漏液化石油氣,儲配站要定期進行全面檢修,消除事故隱患,確保整個系統密閉不漏氣,安全運行。

  3.控制和消除著火源

  (1)儲配站內門口及站內火災爆炸危險部位,須設置醒目的“嚴禁煙火”的標志,進站人員不得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種,不得穿帶有鐵掌、鐵釘的鞋,進站的汽車、柴油車的排氣筒須戴性能可靠的火星熄滅器,禁止電瓶車、摩托車進入 站內,進站門口應設門衛,嚴格檢查。

  (2)儲配站儲罐區、灌瓶間、壓縮機室、烴泵房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地面應用不發火材料建造,禁止使用摩擦、碰撞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進站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必須加戴防護圈,裝卸、搬運時應輕拿輕放,不得滾動、磨擦和碰撞。

  (3)儲配站內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動力、照明、排風等電氣設備、開關、線路和進行可燃氣體濃度、靜電等安全監測、檢測的電氣儀表,必須防火防爆,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要求。

  (4)對液化石油氣儲罐、殘液罐、鋼瓶進行開罐檢修,以及檢修設備、閥門、管道時,應先排除內部液化石油氣液體、殘液和殘渣,進行堿洗和蒸氣沖洗,以防容器、設備、管道內壁附著的硫化亞鐵遇空氣自燃,產生著火源,從容器、設備、管道中清除出來的殘渣,不得在站內存放,應選擇安全場所深埋或燒掉。

  (5)儲配站生產區內儲罐區和灌裝間等建筑物,應按防雷等級“第二類”設計防雷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6)儲配站應選擇具有一定生產經驗和防火安全知識的人員在夜間值班,重大節日,附近舉行重大慶祝活動期間,須加強值班,嚴防煙火爆竹等“飛火”進入站內,引起火災。

  (7)儲配站須設置高音報警器,發生重大泄漏,跑氣事故應緊急堵漏,同時應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告并向周圍發出警報,采取設立警戒、斷絕交通、安全疏散、熄滅泄漏區火源等措施。

  (8)落實各項防靜電措施,防止產生靜電火花。

  4.防靜電

  液化石油氣電阻率較高,并且含有水份及其他雜質,在進行灌裝、倒裝、灌瓶等儲配操作及檢修過程中,由于磨擦、高速噴射、濺潑、沉降、電場感應等原因,容易使本身和容器、設備、管道產生并積帶電荷。據有關方面測試,在灌裝液化石油氣時,膠管表面的靜電位可達800~1000伏,人體是活動的導體,人體與衣服磨擦,衣服與衣服磨擦或靜電感應,能使人體產生并積帶靜電荷,儲配站內帶有靜電荷的液化石油氣液體和氣體,設備、管道及人體,一旦具備了靜電放電的條件就會發生靜電放電,產生火花。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防靜電措施是其防火措施的重要部分。

  (1)儲配站內液化石油氣容器、設備、管道等均應進行靜電接地,接地電阻應小于10歐,當液化石油氣儲罐和管道系統的對地電阻大于100歐時,應進行兩處以上的接地。液化石油氣橡膠管及其他非金屬管道應在其表面纏繞間隔不大于5厘米的金屬導電絲,并進行可靠接地。

  (2)儲配站內用于連接液化石油氣容器、設備、管道的法蘭,應用鋁片或銅片進行跨接,平行鋪設、相鄰間距不小于10厘米的液化石油氣管道應用銅線分段跨接,相互交叉敷設或接近金屬物件安裝且相鄰間距小于10厘米的液化石油氣管道應用銅線跨接。

  (3)液化石油氣壓縮機應使用能導除靜電的傳動皮帶,不準使用絕緣皮帶及平皮帶。儲罐區、灌裝間等擴散液化石油氣的場所應保持一定的濕度不得鋪設絕緣的橡膠皮墊,建造地面所用不發火材料的電阻率應在106~108歐*厘米范圍內,灌裝間的灌裝槍及稱鋼瓶的秤應單獨接地,并且秤面上不得放置絕緣橡膠墊板。

  (4)進行儲罐進液、倒罐、灌瓶等操作時,應限制液化石油氣液相流速,烴泵入口管段的液相流速一般應小于或等于1米/秒,出口管段液相流速一般應為1~2米/秒。氣相液化石油氣管道的流速應為8~12米/秒,嚴防容器、設備管道、閥門等高速噴射、泄漏液化石油氣液相和氣相。

  (5)進入儲配站生產區的工作人員應穿配套的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工作時間不得脫衣服、跑、跳和打鬧。

  (6)新建儲配站或經過全面檢修的儲配站,采用抽真空置換進氣的工藝進氣時,進氣前系統內含氧量應小于40%,進氣時應先緩慢地充入氣相,使儲罐壓力緩慢地升為正壓并大于49千帕,然后充入液相,嚴禁高速充氣、充液,檢修液化石油氣儲罐、殘液罐及其他設備時,不得使用高壓水或高壓蒸汽沖洗,防止液化石油氣、水、水蒸氣與儲罐、設備的內壁劇烈磨擦產生靜電。

  (7)儲配站應定期進行防靜電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靜電危險。

  5.消防給水、電源、器材

  (1)消防給水:

  ①儲配站的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給水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利用城市給水網供水時,應保證有足夠的水量和水壓,消防用水管道宜與生產、生活用水管道合并,如在經濟或技術上不可能,應采用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

  ②無論液化石油氣儲罐是否設置遮陽設施,均應設置固定的消防冷卻灑水設施,并適宜與夏季冷卻水灑水設施綜合考慮,灑水管線的控制閥應安裝在距離儲罐10米以外、便于操作的地點,控制閥后的部分應用防銹材質,當儲罐內液相溫度及氣相壓力過高或儲罐區發生火災時,須通過人工或自動控制啟動消防冷卻灑水設施噴水降溫,灑水強度不應小于3升/(分*米2)。

  ③儲罐區的消防用水量應為固定冷卻設備用水電量和水槍用水量之和,固定冷卻設備用水量應不小于一次滅火最大用水量,供水強度不應小于0.15升/(秒*米2),著火儲罐的保護面積按儲罐全部表面積計算,鄰近著火儲罐按其表面積的一半計算,鄰近著火儲罐是指從著火儲罐外壁算起,著火儲罐直徑1.5倍(臥罐按罐的直徑和長度之和的一半)范圍內的儲罐,儲罐區設置固定的消防冷卻灑水設計時,應設置移動式水槍冷卻設施,并且水槍數量不少于4支,每支水槍供水能力不得小于7.5升/秒,水槍出口壓力不得小于343千帕(3.5公斤/平方厘米),儲罐區總容積小于50立方米時,水槍用水量不應小于30升/秒;單罐容積大于或等于400立方米時,水槍用水量不應小于45升/秒。液化石油氣儲罐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6小時計算,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并的給水系統,在生產、生活用水達到最大用水量時,仍應保持消防用水量。

  ④儲罐區消防給水管道的直徑不應小于100毫米,并應繞儲罐區在防火堤之外布置成環狀,環狀管網的輸水的管道不應小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余的干管或輸水管仍能保證消防供水,儲罐區的消火栓應設置在防火堤外,距消防道路的邊緣不應超過2米,距儲罐壁15米的范圍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罐可使用的數量之內,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米,每個消火栓用水量應按10~15升/秒計算,儲灌區外的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墻不應小于5米。

  ⑤城市給水網或天然水源不能完全保證消防用水時,儲配站應設置消防水池蓄水備用,消防水池容量應不小于儲罐區火災延續6小時的用水量,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減去6小時內補充的水量,消防水池容量超過1000立方米時應分兩個設置,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小時,但缺水時可延長到96小時,消防水池應設置在不受火災威脅的地方,并應設置消防車取水口,消防車取水口與建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15米,與液化石油氣儲罐距離不宜小于60米,消防車取水口應保證消防車吸水高度不超過6米。

  ⑥消防泵是消防給水系統的重要設備,儲配站應設置固定的消防水泵和備用水泵,一組消防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時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應保證在火警后5分鐘內開始工作,并在火場斷電時仍能運轉,消防水泵房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附設在建筑物內時,應用防火墻分隔,并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消防水泵房應有不少于兩條的出水管道直接與環狀管網連接,當其中一條出水管檢修時,其余的出水管仍能供給全部用水量。

  (2)消防電源:儲配站應采用雙電源或單電源雙回路供電,以確保發生火災時消防水泵和事故照明用電,若采用雙電源或單電源雙回路供電有困難時,應設置與消防水泵及事故照明功率相匹配的備用發電機,并應確保備用發電機隨時發電和供電。

  (3)消防通道:儲配站應有暢通的消防道路,儲罐區應設消防車道或可供消防車通行且寬度不小于6米平坦的空地,還應設有兩個獨立的可通過消防車的安全出入口,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5米,道路上設有管架等障礙物時,其凈高不應低于4米,當儲罐區總容量超過500立方米時,應在防火堤外設環形消防車道或在四周設寬度不小于6米且能供消防車通行的平坦空地,環形消防車道至少要有兩處與其他道路相通,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及消防水池應設消防車道。

  (4)消防器材:儲配站生產區內灌裝間、壓縮機室、烴泵房、氣瓶庫等建筑及鋼瓶裝卸臺,應按建筑面積每50平方米設1具8公斤手提式干粉式滅火器,或設相同數量的“1211”滅火器,儲罐區內每個儲氣罐應設2具50公斤以上手推式干粉滅火器和2具8公斤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儲罐區消防器材應布置在防火堤外,并且每組儲罐應分兩處布置,每處應有8公斤手提式和50公斤手推式干粉滅火器,消防器材應放置在容易發現和便于取用的地點,露天放置消防器材的地點應修建消防器材亭,使消防器材得到保護,以免風吹、雨淋、日曬使消防器材性能損壞,影響滅火工作,儀表間、配電室應按建筑面積每50平方米設置1具5~7公斤二氧化碳滅火器或3公斤1211滅火器,儲配站應對站內消防器材定期檢查維修,保證滅火使用。

  (5)專職消防隊:遠離城市和公安消防中隊的大、中型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應堅持自防自救的原則,設置專職消防隊,并根據需要配置消防車輛和其他消防技術裝備。

  6.通訊、檢測設備和報警裝置

  (1)為了操作和安全監護方便,大、中型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儲罐應設置自動檢測二次儀表及壓力液位安全報警裝置。通過變送裝置將訊號傳遞到儀表間進行安全監控,當儲罐壓力、液位達到安全極限值時自動報警,提示操作人員進行安全處置。

  (2)儲罐區、灌瓶間、壓縮機室、烴泵房等散發液化石油氣氣體的甲類火災危險場所應設置液化石油氣氣體自動檢漏報警裝置,當場所內泄漏液化石油氣氣體并達到安全極限濃度時自動報警,提示操作人員采取安全措施,液化石油氣氣體比空氣重,容易沿地面擴散或積聚,因此,自動檢漏報警裝置不宜安裝過高。

  (3)為了確保防火安全檢測的科學性,儲配站應配備一定數量便于攜帶、符合防爆要求的液化石油氣濃度、靜電等安全檢測儀表和設備。

  (4)大中型液化石油氣儲配站設置2部以上直通外線電話,并在站內設置總機。灌裝間、壓縮機室、烴泵房、儀表間等場所應設置分機,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采用防爆型分機,以便站內工作聯絡和發生事故及時報警。

  (5)儲配站內至少應設置1臺高音報警器,在發生重大泄漏,著火、爆炸事故以后能及時地向周圍的群眾報警,以便根據需要及早采取熄火、疏散等安全措施。

  7.嚴格管理

  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對生產安全工作實行嚴格管理,把防火安全工作當作頭等大事抓緊抓好,其防火安全工作主要應做到以下幾點:

  (1)防火安全組織落實。要培養防火安全工作骨干隊伍,在站內班組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組織,形成防火安全網絡,使防火安全工作處處有人管。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儲配站要建立健全門衛、值班、消防、安全檢查等項防火安全制度和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使防火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3)落實安全責任制。儲配站應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站長對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設專人具體負責,同時,還須建立從站長到各班組長以及各生產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落實各級、各崗位防火安全責任,使防火安全工作逐級有人負責,處處有人負責。

  (4)落實防火安全教育,站內各崗位工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生產和防火安全技術培訓,學習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學習消防安全知識。儲配站應堅持定期對管理、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防火安全教育,不斷提高職工防火安全意識和按章操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做到警鐘常鳴,長治久安。

  (5)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儲配站應設置安全技術部門和專職防火安全監督員,加強防火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堅持嚴格管理,重獎重罰,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堅決糾正玩忽職守、違章操作等行為,對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制度的從重處罰,對于造成嚴重后果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于在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

  (6)制定滅火方案,定期進行演練,確保及時,有效地撲滅各個部位發生的初期火災,協助消防人員撲救重大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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