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2004-07-26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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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是指已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過的工傷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1年后,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查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鑒定,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的規定,有權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申請人主要包括:1.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過1年后,職工如果認為自己的勞動能力已經低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規定,并且給工作生活帶來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此外,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變化,對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生活會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職工勞動能力的減弱或喪失,有可能導致由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沒有了生活來源,同時增加了護理工傷職工的負擔。通過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改變勞動能力鑒定的等級,使工傷職工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減輕護理照顧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的經濟負擔,因此職工的直系親屬也有權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2.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后,對于可以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與其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但是經過一段時間后,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該職工的傷殘程度發生變化,其勞動能力已不能勝任原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可以提出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3.經辦機構。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后,經辦機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發生變化直接影響到待遇的給付,工傷職工應享受與其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特別是對于勞動能力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的職工,如果仍然按照先前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工傷保險基金和其他參保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賦予了經辦機構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的權利。
(摘自:《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