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魏某曾在北京一家毛紡廠工作了20年,近幾年單位效益一直不好。2002年5月,在企業改制期間,經協商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成為了一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由于孩子上大學,加之公婆生病住院,家里欠下幾萬元外債,生活拮據。2002年10月,在親戚的介紹下,魏某到北京通州區一家服裝廠做工。由于經常加班加點,節假日也不休息,所以無法按規定每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2003年“五一”長假后,她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領在此期間的失業保險金。當經辦人員詢問半年來她為何未按月來領取時,她擔心被停發失業保險金,謊稱自己回老家伺候生病的母親去了。經辦人員告知,對她的陳述進行核實后,再給她發放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向居委會、街道等有關部門核實,發現魏某已經重新就業,決定從2002年10月起,停發其失業保險金及其他相關的失業保險待遇。魏某認為自己家庭生活困難,需要失業保險金貼補家用。而且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是對自己20年工齡的補償,經辦機構作出停發決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經辦機構一次性發改自己余下的失業保險金。那么她的要求合法嗎?
[評析]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魏某屬于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因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出停發她的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決定是正確合法的。
國家建立失業保險制度,賦予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并幫助其實現再就業。當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他(她)就不再屬于失業人員,其獲得的高于失業保險金水平的工資收入可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停發失業保險金和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也是有法可依的。
那么,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能否要求一次性領取自己應該領取的全部失業保險金呢?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這里的“按月發放”有兩個含義,一是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指每月的應發數額;二是失業保險金每月發放一次。
《失業保險條例》之所以將失業保險金規定為按月發放,是為了加強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工作的聯系。實行按月發放,可有助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了解失業人員的情況,并與就業服務機構聯系,使其根據失業人員的不同情況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同時,也可以加強對失業人員的動態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魏某重新就業后,已經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提出一次性領取余下的失業保險金更是于法無據。像魏某這樣家庭生活困難的職工或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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